代办保险代理公司注册的流程
2017-12-13 17:26:28 来源: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
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法定资本额有多高,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均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016年代办保险代理公司注册的流程
流程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窗口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或根据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窗口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流程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2、或根据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流程三、申请上网印章
注:准备好相应材料找专业刻章公司向市公安局提出刻制上网印章申请。
流程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
2、或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
流程五、办理税务登记证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申请。
2、或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申请。
流程六、办理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所选银行提出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申请。
2、待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后,可以签署税务代扣协议,找代理机构帮您代理记账处理每月纳税申报,税务做账等。
注册资本新规定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
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认缴制与实缴制不同,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好处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那就必须实缴100万;2005年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必须先实缴20万,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现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以买房打比方,即2005年前的实缴登记制为100%首付,而现在的认缴登记制为零首付,这就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三)新旧法条对比
原法条
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新法条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拓宽股东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否定了原来对出资方式进行列举式限定的做法,极大地开拓了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范围,同时放宽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比例,为我国各类财产的盘活和效率型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之外,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随后,由国务院重新修改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列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样,这一弹性的立法模式留给了投资人以各种财产出资的操作空间,大幅度放宽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的修改,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这几简化了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也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设立公司的成本也更加低廉。不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善尽诚信义务,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要求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股东的货币出资方式。
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强调货币出资的重要性,有利于公司设立和开展先期的业务活动。
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三万元的,不能分期付款,应当实缴三万元,其中百分之三十应当是货币资本。对注册资本为三万元以上,分期缴付的出资,每一期出资其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当期出资的百分之三十,但在前几期出资中货币出资总额已经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在此列;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十万元,因此,应至少实缴三万元货币和七万元非货币财产。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法定资本额有多高,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均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首先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就是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和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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