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的社会信用代码
2018-01-19 14:54:10 来源: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1.自10月1日起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一窗受理、一表申报办理新设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赋有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发放税务机关的《关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涉税事项告知书》。
三证合一后的社会信用代码
“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今天小编整理了三证合一的税务知识,欢迎阅读。
三证合一税务代码
三证合一后,只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各证件的号码分别是: 营业执照:全部代码; 税务登记证:从第三位开始至倒数第二位; 组织代码证:第九位(字母)开始至倒数第二位;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税务注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办理税务注册。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
三、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期限
当日办结
五、办理流程
1.自10月1日起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一窗受理、一表申报”办理新设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赋有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发放税务机关的《关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涉税事项告知书》。
2.企业需携带企业公章及《关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涉税事项告知书》中要求的相关材料(若本单位公章无法带出的,可由经办人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补充采集如下信息:
①从业人数(含其中外籍人数);
②适用会计制度;
③投资总额;
④投资方证件种类、号码、国籍或地址、经济性质。
3.企业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即可凭加载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涉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