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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

2018-02-07 13:00:06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分为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申请补办、更换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上海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

  一、办理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分为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3.无以下所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2)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3)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4)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5)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6)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7)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8)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说明:

  1.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017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3.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3.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4.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前一注册有效期内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5.前一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同时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相关材料。

  (三)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3.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2)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复印件。

  (四)申请补办、更换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补办/更换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污损需要更换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的,同时提交原注册证、执业印章;需要补办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的,提交补办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等。

  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相关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资料关键内容须清晰可辨。非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至现场办理上述申请的,出具授权委托书。

  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者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全部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封面上注明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和制作日期。

  现场提交的全部纸质材料,应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内上传的相应材料一致。

  四、办结时间

  注册申请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通过审批的在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注册证、执业印章。

  注册证、执业印章补办、更换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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