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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具体内容有哪些?

2018-02-08 08:30:16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1.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企业住所变更,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工商变更具体内容有哪些?

关键词:工商变更

导语:最近不少朋友给小编留言说如果工商变更需要哪些资料和流程,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总结了一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哦!

工商变更具体可变更的内容如下:

1.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住所变更: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企业类型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股东和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

工商变更登记需要经过审查,受理,决定三个基本流程。

一、审查

1、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7、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关于工商变更的所有内容了,如果您还有不懂得问题记得给小编留言或私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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