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常见变更所提交材料
2018-03-01 15:30:03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一、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 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 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 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 决议或决定;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 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
二、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 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 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三、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4.合并协议复印件;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 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四、分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四)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五)载明 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六)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 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五、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 信息》;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五)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六)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 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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