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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风险大盘点:法律风险与经营风险

2018-02-08 13:00:22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股权众筹不仅存在行政违法违规的合规性问题,并且还存在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除却这些法律上的风险之外,股权众筹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会集聚一些不可不防的潜在风险。除了有可能触犯法律红线之外,股权众筹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如下的潜在风险点。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平台既要对投融资双方进行资格和信息审核,还要为项目提供信息披露、标准化交易文件、交易撮合等其他服务,连接着股权众筹项目的融资方和投资方,因此,股权众筹平台的多重身份特征也可能引发很多风险。在这个波动阶段,股权众筹行业将释放出大量风险,平台能否生存并保护好投资人利益令人担忧。众多股权众筹平台项还面临着交易标准化风险。

  【摘要】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股权众筹既有稳健发展,也积累了很多风险点,正在经历成长的烦恼!

  

  作者: 老拙

  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股权众筹既有稳健发展,也积累了很多风险点,正在经历成长的烦恼!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股权众筹不仅存在行政违法违规的合规性问题,并且还存在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同时,除却这些法律上的风险之外,股权众筹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会集聚一些不可不防的潜在风险。

  游走在法律刀刃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股权众筹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条款,同时满足以下四点的,就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从股权众筹实践来看,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很多都是不经批准的,因此第一条便不符合,并且股权众筹最大的特征便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会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因此第二条也不符合,而针对第三条承诺回报要件,股权众筹平台在实际运行中,有的会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措辞,以规避第三条的规定。针对第四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条件,实践中有的平台会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从而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也有的平台会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以规避这一条件。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股权众筹的实际操作层面来看,股权众筹难免会打擦边球,从而触犯刑法的红线。

  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第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实践中,股权众筹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网络平台的高度开放性使得股权众筹的参与者具有不特定性。虽然众筹平台会通过投资者注册认证、实名认证等方式,将不特定对象转换成特定对象,然而特定与不特定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概念,这个转换是否可以避开法律红线具有不确定性。此外,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众多,如若超出200人,就会越过雷区构成非法发行公司股票。

  在这方面,美微传媒通过淘宝网销售会员卡,非法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2012 年 10 月,美微传媒在淘宝网上发起了"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项目,通过直营店向淘宝用户公开销售"美微会员卡",会员卡每张 1.2 元,买家手中持有的会员卡作为一个股份凭证,代表了买家持有的美微传媒股份。美微传媒通过这种方式,四个月间共募集了约 120万元资金。创新的融资模式和惊人的资金募集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经过证监会的约谈,美微传媒承认其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合法,并将证监会核实需要退还的约 38万元原路退还给了投资者。

  经营中的风险不容小觑

  除了有可能触犯法律红线之外,股权众筹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如下的潜在风险点。

  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

  其一,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融资活动中介,全程参与到股权众筹整个流程当中,身兼数职。平台既要对投融资双方进行资格和信息审核,还要为项目提供信息披露、标准化交易文件、交易撮合等其他服务,连接着股权众筹项目的融资方和投资方,因此,股权众筹平台的多重身份特征也可能引发很多风险。

  其二,股权众筹行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其作为互联网企业,会受到整个互联网行业经营周期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就一直伴随着平台跑路、倒闭,虽然监管的完善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但在短期内可能引起市场波动,一些资产实力不够雄厚、信誉没有保障的平台随时可能被市场淘汰。在这个波动阶段,股权众筹行业将释放出大量风险,平台能否生存并保护好投资人利益令人担忧。

  其三,众多股权众筹平台项还面临着交易标准化风险。虽然国内各家股权众筹网站已基本建立起各自模式化的操作流程和评测规范,但整个行业尚未针对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出统一标准。此外,股权众筹平台在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设定、项目审核标准等方面拥有绝对的主动权,可操作性大,不同网站的风控和操作能力参差不齐,可能会出现部分平台团队因经验不足或因为自身利益而决策失误,给出资者造成损失的局面。

  透明度与信息披露水平待提升

  专业投资机构在对企业进行线下股权投资时,会对企业进行实地尽职调查,尽可能获取详尽真实的企业信息。而通过互联网平台参与非公开股权投资的散户,只能通过融资企业在融前披露的融资计划书来判断投资意向,以及通过融后披露的年报及其他信息来跟踪企业进展。

  目前,国内几大主要股权众筹平台对企业融资前计划书的内容格式要求大体相近,如公司基本业务、商业模式、运营现状、团队构成、股权结构、融资计划等,合格投资人均可藉此获取准确的基本信息。但是,在融资后的信息披露上,虽然大多数平台要求企业定期披露年报,不定期披露各类可能影响股东收益的重要信息,但在实际运行中能真正落地的并不多。

  以年报为例,A股主板、创业板以及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均要求披露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并制定了严格的年报格式标准,这一目的在于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然而,在股权众筹平台融资的通常是初创企业,他们多数不具备承担财务审计的能力,并且,要求这些企业面向几十位投资人披露过于详细的企业财务信息,或导致敏感信息外流,影响企业日常运行乃至下一轮融资。

  总之,透明度与信息披露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良好的信息披露,既可以减少融资方违法违规的机率,也可以保障投资方的资金安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融双方的违约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合伙纠纷、退出纠纷以及居间代理合同纠纷。因此,如何在信息披露与隐私信息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是股权众筹平台亟需探索的课题。

  退出机制待完善

  目前股权众筹收益期限较长,投资人往往要等到投资的创业企业上市或被收购才能够拿回收益,而在此之前,企业可能已经失败。统计数据显示,美国的股权众筹回报率为15%至40%,但风险也同样比较高,160家创业项目才有一个成功案例。因此,股权众筹投资之后的退出机制成为重中之重。只有成功退出后,投资才能转化为实际收益。

  从目前现有实践来看,股权众筹行业缺乏比较好的退出机制。并且,股权众筹融资主体大都是初创型企业,它们不希望投资者在短期内将股权转让,它们需要的更多是能够长期投资的战略投资者。然而许多投资者都希望能在短期内获得收益,所以就出现了在股权众筹中融资和投资双方的矛盾。流动性不强也许会成为今后制约股权众筹发展的因素之一,也使股权众筹发展中面临较大的退出风险。

  这些风险因素阻碍了股权众筹勇敢、坚定地向前发展,希望股权众筹能够尽快摆脱成长的烦恼,健康有力地从幼小走向茁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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