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新的一年,这些税收政策你必须要关注!
2018-03-19 12:47:08 来源:web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受益的看似是该体育运动学校,但不难看出国家出台该政策的深意,旨在鼓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且场馆取得的收入需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该企业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感谢国家对小微企业税收的扶持,我们小微企业也一定会加强学习相关税收政策,更好履行纳税义务。
2015年,国家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新政。优惠范围再增广、力度再加大、办税手续再简化……这些税收新政从不同角度与层面出发,多维度地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功效,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环境、助力民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的一年里,这些税收政策你必须要关注。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 税收有新优惠
南京某体育运动学校是一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拥有一所体育场馆。场馆除了日常体育教学使用外,还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满足周边市民体育活动的需要。近日,该学校财务人员到秦淮地税局反映,体育场馆维护费用、管理成本高,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大都用在了场馆的维护和管理上。学校想知道在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2015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文件规定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如果体育场馆符合上述要求,经向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免征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进一步解释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受益的看似是该体育运动学校,但不难看出国家出台该政策的深意,旨在鼓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且场馆取得的收入需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主体可享受免征优惠,利用了税收的调节杠杆原理,加大体育场馆有效降低税收成本的力度,能够更好地为民服务。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再加大
2015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两个文件,不断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优惠限度。〔财税2015〕3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该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家小微企业会计王女士来到地税局咨询相关政策。王女士称,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2015年实际经营月份为12月,今年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由于对新政策的掌握并不熟练,她想知道应该如何缴纳这税款。税务人员解释,为了进一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对财税〔2015〕99号文具体的征管操作进行了细化。按照规定,该企业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所以根据规定,该企业的减免税额=25×9÷12×5%+25×3÷12×15%=1.875(万元)。王女士听完后,非常感谢税务人员的热心帮助,她高兴地说 “感谢国家对小微企业税收的扶持,我们小微企业也一定会加强学习相关税收政策,更好履行纳税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缴纳新规
年初,南京某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供货方取得了一台设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备作价280万元。该企业林会计在办税大厅申报印花税时,被告知其多申报了税额。林会计非常疑惑 “我们是按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的标准申报的呀,怎么会多缴呢?”
税务人员告诉林会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文的规定,从2015年12月24日起,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所以,该企业只需按照总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申报纳税。林会计弄清缘由后,特别激动 “这为我们公司省下了一大笔开支呢,我们的业务又可以进一步拓展啦,这个新政策真是太好了!”
同时,税务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扩围 扶持企业转型升级
2015年以来,我国制造业面临新一轮压力,投资增速出现明显下滑。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提升资金流动性,促进企业技术变革、创新改造,实现传统产业向中高端水平的迈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文件把政策惠及面扩大到了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内容上有两个亮点 一是四个新增领域的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二是对于这些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南京兰洁塑业有限公司为例,得益于政策扩围,该公司2015年度因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节省现金流近30万元。该公司会计表示 “我公司的负债率较高,加速折旧可以降低我们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减少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仅能缓解资金紧张,还能够提升我们加大设备投资的意愿,促进企业提质升级。”
本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的扩大,受惠企业数量进一步增加。不仅有效减轻了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而且在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经济转型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后劲与活力。
上一篇: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区别?
下一篇:总想着零申报?快看看,零申报也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