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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进出口关税条例都

2018-03-22 18:06:55   来源:web   

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的税务类行政法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批准修改为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

  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进出口关税条例都改了啥?.jpg

  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规的部分条款。

  公告称,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修改的税务类行政法规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批准”修改为“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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