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退(免)税:出口企业谨慎处理五件事
2018-03-21 10:33:25 来源:web
又到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恰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简称22号公告)日前出台,出口企业应谨慎处理五件事,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的出口不予退(免)税风险。2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
又到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恰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简称22号公告)日前出台,出口企业应谨慎处理五件事,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的出口不予退(免)税风险。
出口退(免)税申报需按时
截止日期 由2016年4月申报期延长至6月申报期(延期申报除外)
提示 按照原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应在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申报退(免)税。逾期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2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2016年出口退(免)税申报期以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最终截止时间,仅限于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所发生的情形。
案例 某生产企业在2016年8月发现2015年一笔出口额为100万元(FOB价)的货物,未在2016年6月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免)税,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请,并且超过了申报出口免税的期限(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因此,该笔出口货物失去了免抵退税或免税的享受机会,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该笔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5%,计提销项税款100 ÷(1+17%)×17%=14.53(万元),并在当期计算出增值税应纳税额后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进料加工业务定期要核销
截止日期 由2016年4月申报期延长至6月申报期(延期申报除外)
提示 按照原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申请退(免)税核销后,不得申报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如果在2016年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2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案例 某生产企业财务人员刚接触进料加工业务,将2015年进料加工的业务资料送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核销时,税务人员发现其提供的进料加工手册在海关尚未核销,于是提醒其核销时间为核销手册次年的4月20日之前。如果是在2015年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则按22号公告规定,最晚可以在2016年6月2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核销手续。
出口货物收汇勿过期
截止日期 由2016年4月申报期延长至6月申报期(延期申报除外)
提示 按照原规定,出口货物未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内收汇的,除特殊情况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出口货物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2016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22号公告规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退(免)税申报可以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因此,对于出口货物收汇而言与申报期同步执行,企业要区分按原规定4月申报期结束之前办理出口收汇的期限。
案例 某市国税局在2016年7月对一户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时发现,该企业2015年有3笔出口货物共计出口额167万元存在逾期收汇问题,且全部办理免抵退税。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退(免)税申报期内收汇的,应当提出视同收汇的申请,逾期未申请的适用免税政策。该企业未在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出视同收汇的申请,应当按免税政策办理,已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需冲减返还,其出口货物相应已抵扣进项税额需核定转出。
报关单电子信息缺失应提供资料
截止日期 由2016年4月申报期延长至6月申报期
提示 按照原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时,如果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不能申报和计算退(免)税。对此,企业发现无相关电子信息时,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提出查询信息的需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否则就存在逾期申报的风险。22号公告规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可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案例 某外贸企业在2016年6月初还未收到2015年12月报关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涉及购进货物金额50万元,出口退税额7.5万元。在税务人员的引导下,企业及时在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提出《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申请,将相关凭证资料及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正式申报没有按逾期申报处理。
出口退税延期申报要重视
截止日期 由2016年4月申报期延长至6月申报期
提示 根据原规定,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因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所列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可以在次年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否则,逾期未办理延期申报申请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而22号公告规定出口退(免)税可以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因此,延期申报的申请最终日期应在此之间,而不是原政策规定的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前提出延期申请。
案例 某国税机关在2016年5月清理2015年数据时,发现A企业2015年出口货物,有360万美元没有申报出口退(免)税,涉及免抵退税额高达240多万元,也未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按照22公告规定,因特殊原因未收齐单证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在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在税务人员的提醒下,A企业及时补办了延期申报手续,避免了无法申报退(免)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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