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政策及企业所得税优惠分析
2018-03-19 19:31:58 来源:web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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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1)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都可以享受减半纳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符合下列相关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三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4)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同时,我们会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工作的统一安排,全面做好优惠政策进一步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
问: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凡属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湘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有哪些更加优惠的事项?
答:2015年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先后出台,修订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下简称“研发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可重点关注。
(1)在“人员人工费用”方面,研发新政不再强调“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条件。因此支付给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被纳入了归集范围。其中,外聘人员相关费用的纳入是研发新政拓宽口径的亮点。
(2)在“直接投入费用”方面,除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归于此类外,研发新政将“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内容也归入此类。
(3)在“折旧费用”方面,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房屋建筑物相关折旧费用则不得加计扣除。另外,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两项政策。
(4)在“无形资产摊销”方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对于企业自行研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应用于后续研发项目的,摊销时应注意避免出现加计扣除与加计摊销重叠享受,造成同期同一税基多次扣除问题。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本项费用本可以分解到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费、折旧费等费用归集项目中,但为了不造成理解分歧,研发新政再次将原有政策相关表述平移至此。
(6)其他相关费用。研发新政对于各类与研发活动相关的非主要费用可加计扣除范围进行了拓展。但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正面列示往往不可尽述,因此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标准,对于这类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规定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问:全面推开“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主要有哪些影响?
答: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税制改革。“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收入的变化。“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收入以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
(2)成本费用的变化。“营改增”之前,企业购进的原“营业税”服务,可以全部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需要剔除进项税额才能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基数略有下降。
(3)折旧、摊销的变化。与成本的变化一样,因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少,折旧额、摊销额相应减少。
(4)税金及附加的变化。“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可以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将随着主税种的变化而变化。
问:企业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新优惠?
答: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明确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问: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应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为了便利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方式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对采取网络方式备案的,应在省级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登录网上办税窗口办理。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电子备案信息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问: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更优惠的内容?
答: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对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降至为5%。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问: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9)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
问:我省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答:我省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主要实行电子申报方式。为方便少量未使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均在前台设立了申报受理岗。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所规定的表样。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三张附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所规定的表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所规定的表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湘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电子申报方式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结清税款。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问:2016年度汇算清缴,税务部门将首次开展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要求和“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将于2017年4月起在全国部署“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提示服务,提升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降低风险。该风险提示服务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享受服务。详细流程如下:
(1)纳税人利用电子申报方式填报企业所得税年报发送政策风险提示扫描请求到网上申报平台。
(2)网上申报平台接收到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后,进行相关的数据校验。结合征管数据中已有的季(月)度预缴数据、财务报表数据、优惠备案数据,进行合规、合法性校验。并将合规性校验结果通过原通道反馈给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反馈结果,修改申报表后进行申报。
问:2016年度汇算清缴,还有哪些新政策需要关注?
答: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之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对接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充分关注、准确理解并积极应用。
(1)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对公益股权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对移送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步到位,回归了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税法本意。
(3)针对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对行政和解金的交纳、收取、支付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统一明确。
(4)为促进存款保险制度顺利运行,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
(5)为保证保险公司正常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将财税〔2012〕45号和财税〔2012〕23号文件规定的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扣除政策延续执行到2020年。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1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取消行业主管部门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的前置审批,改为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在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9)为支持中国铁路事业发展,鼓励中国铁路总公司加大筹集铁路建设资金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明确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恢复残疾肢体功能,保证伤残人员人身安全、劳动就业以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保障和提高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在2020年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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