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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籍业务需要哪些流程和材料?怎么变更户口呢?值得

2018-02-26 13:00:56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公民持《户口簿》直接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首次申请身份证20元,身份证到期更换20元,身份证丢失补办40元,如需快递费用22元(各省不同)。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报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准迁手续,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在办理迁移时采取查询录入方式将申请人户籍迁至迁入地派出所,如是整户迁移的,迁入地派出所将迁入人的原户口簿收交。户籍证明的出具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公安派出所根据公民的申请注明使用用途,如只限户口迁移、购房贷款、考试等,《户籍证明》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一)身份证件办理

  1、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理流程:公民持《户口簿》直接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首次申请身份证20元,身份证到期更换20元,身份证丢失补办40元,如需快递费用22元(各省不同)

  办理时限:普通证件自办理三个月内公民凭领证凭条到派出所领取。加快证件1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递方式寄到公民填写邮递地址。

  

  2、临时身份证申领

  办理流程:公民持《户口簿》、二代身份证照相回执单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核实相关身份信息。

  办理时限:3日内到县(区)制证窗口领取。

  收费标准:每证10元。

  (二)迁移业务办理

  

  1、市外迁移业务办理

  办理流程:市外迁移是指迁移人的户籍不在安顺市的户口迁移;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报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准迁手续,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准迁证》、《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本省跨地区人员办理迁移手续实行省内一站式服务,不需再回原户籍地办理迁移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办结时限:群众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迁移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业务,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完成;

  2、市内迁移业务办理

  办理流程:市内迁移是指迁移人的户籍在我市辖区内的户口迁移;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在迁入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在办理迁移时采取查询录入方式将申请人户籍迁至迁入地派出所,如是整户迁移的,迁入地派出所将迁入人的原户口簿收交。不是整户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注销迁移人的户口,市内迁移取消迁移证、准迁证。

  办结时限: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办理各类迁移业务所须材料证明

  

  1、夫妻投靠入户。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市、县(区)、乡镇、办事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户口薄;

  (3)迁移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不再做强制性要求,派出所民警到全国人口查询系统核实迁移人信息;

  (4)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5)户口迁移申请审批表(到迁入派出所领取填写并签署意见)。

  2、购房立户。在我县购有房屋的可申请办理城镇户口。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迁移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不再做强制性要求,派出所民警到全国人口查询系统核实迁移人信息;

  (3)购房合同或房屋权属证明;

  (4)户口迁移申请审批表(到迁入派出所领取填写并签署意见)。

  3、工作调动(就业安排)。因工作调动(就业安排)在我县工作的可申请办理城镇户口。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迁移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不再做强制性要求,派出所民警到全国人口查询系统核实迁移人信息;

  (3)工作调动文件、《就业协议书》、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或接收单位证明;

  (4)户口迁移申请审批表(到迁入派出所领取填写并签署意见)。

  4、在关投资(经营)。在我县有投资(经营)的可申请办理城镇户口。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迁移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不再做强制性要求,派出所民警到全国人口查询系统核实迁移人信息;

  (3)在关投资(经营)相关资质证明;

  (4)户口迁移申请审批表(到迁入派出所领取填写并签署意见)。

  5、父母(子女)投靠子女(父母)。凡与子女两地分居的老人,可申请投靠子女入户;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投靠入户。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申请;

  (2)双方的《户口簿》;

  (3)迁移人身份证明(市内迁移不需要),户籍证明不再做强制性要求,派出所民警到全国人口查询系统核实迁移人信息;

  (4)户口迁移申请审批表(到迁入派出所领取填写并签署意见)。

  6、亲属投靠。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若其中一方丧失劳动力、无人照顾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投靠亲属。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申请;

  (2)双方的《户口簿》;

  (3)迁移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不再做强制性要求,派出所民警到全国人口查询系统核实迁移人信息;

  (4)迁移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户口迁移申请审批表(到迁入派出所领取填写并签署意见)。

  7、大中专毕业(退学)生。原籍在我市的大中专毕业(退学)生可迁回原籍落户。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退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市内不需要);

  (3)原《户口簿》。

  就读于省外学校的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录入手续后,再持相关资料到县局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准迁证,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准迁证》、《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就读于省内学校的持以上所需材料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8、长期在关工作生活的群众。在关岭县有相对固定工作和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均可申请办理城镇户口。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迁移人身份证明(市内迁移不需要),户籍证明不再做强制性要求,派出所民警到全国人口查询系统核实迁移人信息;

  (3)相关住所契约合同、房屋权属证明;

  (4)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申请人经济收入情况及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

  (5)户口迁移申请审批表(到迁入派出所领取填写并签署意见)。

  (三)公民出生登记的办理

  

  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不管是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被遗弃的婴儿,公安机关都必须根据其监护人的申报,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出生登记。

  办理流程:申请办理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的,持监护人入户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办理。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确实因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婚生婴儿还是非婚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如实登记落户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亲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由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父母亲户籍地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如果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出具社区或村委会证明的不强求);

  3、社(责任)区民警的户籍调查笔录(其中必须询问出生日期、民族、居住地、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等内容);

  以上材料经调查核实后,交派出所社区(责任区)民警及所长审核通过落户。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户口待定人员的落户办理

  户口待定人员是指未落常住户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生等)等人员,依据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六普领导小组、省公安厅、省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第六次人口普查中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黔人普组字[2010]9号)等文件要求,公安派出所必须无条件为该部分人员解决户口。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流程及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人或监护人提交能证明相关身份信息的材料;

  2、社(责任)区民警2份以上户籍调查笔录(其中必须询问出生日期、民族、居住地、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等内容);

  3、派出所社区民警到村(居)委会调查了解,走访相关群众调查取证,核实确认无误经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4、年满14周岁以上人员的落户办理,需将办理落户的纸质资料上报县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进行审批,待县局审批通过后,派出所再通过省级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落户手续。手续齐全的七个工作日办结。

  (五)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办理

  对公民申请更正姓名、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等事项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户口登记机关应对公民提供的证明材料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必须层层严格依法把关。

  1、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姓名应符合下列事由:

  (1)确因公安机关在录入人口信息时,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错误的;

  (2)公历与农历换算造成出生日期差错的;

  (3)有其他原始依据能充分证明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差错的。

  (4)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的。

  (5)除录入错误要求更正的外,14至18周岁年龄阶段要求更大更小年龄的和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职工要求变更年龄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确是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差错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写出专题调查,出具原始资料,相关人员签名逐级上报审批更正。

  2、出生日期的变更程序

  办理流程:对于确因公安机关在录入人口信息时,造成公民出生日期错误的,各派出所审核材料确认后,按原有业务流程(即先上报纸质材料审批后再通过系统上报审批)办理,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原始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县市迁入的,须出具原籍派出所错迁的户籍证明。本地的,须持有辖区派出所出具的错迁、错办证明;其他原因申报错误的,必须出具其他能证明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始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户籍调查材料等。

  (3)社(责任)区民警2份以上户籍调查笔录(其中必须询问出生日期、民族、居住地、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等内容);

  (4)公民更正年龄申请审批表(须经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及所长审核签字)

  3、民族成份的变更程序

  办理流程:

  (1)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应提供省民委出具的《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出生入户可随父随母登记民族成份,成年或已跨代的向县民宗局申请逐级报省民宗局审批。

  (2)对于确因公安机关在录入人口信息时,造成公民民族错误的,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正民族的,仍按原有业务流程(即先上报纸质材料审批后再通过系统上报审批)办理,二十个工作日办结。须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②变更、更正民族的原始依据(如:原《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省民委出具的《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户口底卡)原件及复印件;

  ③民族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需经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及所长审核签字)。

  4、姓名变更、更正程序

  办理流程: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核实,派出所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变更、更正;18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的,派出所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县局进行审批办理。手续齐全的7个工作日办理。

  要求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相关有效证明,如单位人事档案记载,就读学校原始学籍档案记载等,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给予添加。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户籍证明的出具办理

  办理流程:公民因特殊原因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出具。户籍证明的出具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公安派出所根据公民的申请注明使用用途,如“只限户口迁移、购房贷款、考试”等,《户籍证明》的有效期为一个月。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户籍证件遗失或过期的处理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持本户所有成年人签字(捺手印)认可的申请书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予以作废;原《居民户口簿》找到的,应交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

  迁移证件因特殊原因超过有效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凡属于本省范围内迁移且迁移地址不变的,从方便群众、方便工作出发,经拟落户地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派出所可直接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6、农转非业务的办理

  办理流程: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县(区)审批后均可办理农转非业务。手续齐全的3个工作日办结。

  (1)凡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其他三方若有农业户口的,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可申请“农转非”。

  (2)在我县城镇购有房屋的农业人口,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可申请“农转非”。

  (3)在我县投资(经营)的农业人口,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可申请“农转非”。

  (4)我县各乡镇因城镇建设征地而成为“无地农”的,凭村委会出具的无土地证明即可申请“农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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