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首页 > 上海自贸区注册 > 正文

公司高管看过来,学习注册资本认缴制

2018-02-03 10:30:56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随着经济环境、政商条件等客观变化,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议》,对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修改,本次公司法修改的最大特点就是将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认缴制并不神秘,其意思就是允许股东对于首期出资以及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自行作出约定,也取消了此前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多少、首期出资多少以及后续出资如何分期缴纳,分几期缴纳等均交由股东自行约定。监管部门也会对企业进行抽查,如果企业未兑现认缴承诺的话,监管部门将按照《公司法》对其公司进行处罚,并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

  

  公司注册资本,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原始资金,经营规模,履约能力,资产信用等。历来是公司投资者发起设立一个公司重点关注的事项,在公司经营存续中根据实际需要又会进行一定的变动,这种变动通常称为增资或减资。在商业运营中,投资者、债权人、商业合作伙伴、招投标等领域,注册基本是很多企业关注的事项。 随着经济环境、政商条件等客观变化,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议》,对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修改,本次公司法修改的最大特点就是将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这是一个新名词,很多投资者并不理解。在笔者的律师工作中,经常有客户、朋友、创业者咨询关于认缴制的相关问题。其实,认缴制并不神秘,其意思就是允许股东对于首期出资以及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自行作出约定,也取消了此前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换言之,公司注册资本多少、首期出资多少以及后续出资如何分期缴纳,分几期缴纳等均交由股东自行约定。

  

  那么,问题来了,注册资本是不是认缴的越多越好?其实不然!主要有如下法律风险:

  一、资金虚高无法体现企业实力。注册资金越大,就意味着企业要承担着更大的责任。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注册资本多一些,在经营交往中,给外界比较有实力的印象。但是,合作者实地考察,公司实力便一清二楚。所以,这种通过提高注册资本金额来获取公司实力提升的想法,是不可取的。

  二、资金虚高要承担法律风险更大。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章程规定是20年内将注册资金实缴即可。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例如,公司如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需申请破产清算。如果公司清算后,公司还存在100万的债务无法偿还,此时公司如果注册资金只有50万,那么股东的偿还额度只要偿还50万即可,如果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万,则需要偿还100万。由此可知,注册资金虚高,而股东自身承受能力不够就会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

  三、资金虚高股权见证费更多。公司经营过程中,免不了会发生股东的变动,注册资金跟见证费也有关系的。一般情况下,股权见证费是以转让的注册资金来核算,注册资金50W和注册资金500W的见证费用的差额在4000元左右,股东在做股权转让的时候就会增加经营成本。假设后期公司不经营了,想通过转让的方式和公司划清关系。注册资金过大,也会影响买方是否要接手的决策。最后,税务局对于注册资金会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注册资金过大也会导致缴纳不必要的印花税。

  四、资金虚高易招致黑名单。虽然企业的实缴资本验资程序取消了,但其认缴资金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只认不缴”会影响到公司的诚信度,这对于公司的发展是没有半点好处的。监管部门也会对企业进行抽查,如果企业未兑现认缴承诺的话,监管部门将按照《公司法》对其公司进行处罚,并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甚至可能会被写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这将导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这也加大投资者自身的诚信和法律风险。

  因此,注册资本认缴仍要量力而行,视经营情况可再增加注册资本,并非越大越好。同时,注册资本认缴制并非适用于任何行业,例如金融、保险、银行、信托等仍以特别法的形式采取实缴制。

  我们仍需讨论的是,如果出现债务人是认缴注册资本的情况,如何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在诉讼中,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能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履行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实务中是存在不同理解的。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主要在于《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的衔接。《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出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或重整。同时,《企业破产法》第35条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股东便不再享有分期缴纳出资的权利,而必须将所认缴的出资立即缴足。债权人可申请就该出资清偿债务。

  

相关阅读:

上一篇:公司注册为有限责任制有什么好处?
下一篇:虚拟地址注册公司完全合法,但皮包公司一定要警惕!

公司查名

专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条件等,提供公司注册流程、许可证办理、公司注册费用等咨询。

上海协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总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咨询热线:400-018-0990 

杨浦分部: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1号楼8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