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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版权保护的创新和启示

2018-03-17 13:30:09   来源:web   

本文从上海近年来的实践出发,总结做法,分享经验,希望能对全国的版权行政保护工作有所启示。上海的版权行政保护水平始终处于全国领先的地位,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肯定。研究上海版权行政保护的经验,无疑对全国的版权保护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示范意义。面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上海市版权局于2011年5月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制定行政性的指导意见,通过监管实践,总结、积累网络版权保护的经验,可以为日后网络版权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上海市充分发挥了我国版权行政保护的体制优势,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广告联盟实行自律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年来,上海市版权管理部门大胆创新,在防治网络侵权、打击盗版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从上海近年来的实践出发,总结做法,分享经验,希望能对全国的版权行政保护工作有所启示。

  行政版权保护的创新和启示

  近年来,上海的版权行政保护水平始终处于全国领先的地位,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肯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上海作为国内版权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核心地带,首当其冲处在版权纠纷的风口浪尖上。上海所探索的问题,大都是当今版权保护最前沿的问题。因此,研究上海版权行政保护的经验,无疑对全国的版权保护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示范意义。

  出台行政指导意见

  确保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近十几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网络的普及和应用已经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著作权法列举的几乎所有类型的作品,都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实现网络传播并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作品的主要来源。因此,网络版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版权保护的重点领域。然而,现有的版权法律体系基本上是前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法律规范大多是为传统作品及其权利样式量身定做的。当作品以数字化方式制作和存贮,并以多媒体形式通过信息网络高速传播,就会对传统的版权保护体制形成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面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上海市版权局于2011年5月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实践证明,这个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贯彻著作权法及其条例,实施网络版权保护,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并可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其一,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保护一直是我国版权保护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司法解释出台的条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性的指导意见统一人们的认识,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在今后一定时期内,都是我们的一个必然选择。其二,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产业爆炸式增长,立法的速度很难适时地跟上这种发展步伐。我国的网络版权立法起步较晚,无疑还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制定行政性的指导意见,通过监管实践,总结、积累网络版权保护的经验,可以为日后网络版权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其三,通过制定、推行指导意见,可以宣示政府的态度,凝聚社会共识,逐渐形成行业公认的行为规范,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网络企业实行自律管理。上海的经验证明,这是一场行政监管方式的革新。因为行政监管的优势,不仅体现在行政处罚这类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上,更多的应该体现在柔性的引导和规范上。这比简单的行政处罚更有效,更持久。其四,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权利人组织和行业协会在依法维权方面发挥着的十分重要作用。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权利人及其组织主动维权的积极性一直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吸引权利人组织和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并推行指导意见,将有利于发挥他们主动维权的积极性。

  上海的经验证明,制定、推行行政性指导意见,符合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各方面的利益和诉求。不仅在当前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也有利于构筑网络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制定、推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保证著作权法和条例的有效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净化网络环境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网络上长期活跃着大量涉嫌侵权的小网站。根据上海在网络监测过程中搜集到的数据,这类经常性涉嫌侵权活动的小网站至少在10万家以上。这些网站虽然规模很小,但数量众多,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监管难度高。虽经多次清理,但收效甚微。在网络搜索引擎的作用下,这些网站的作用被无限放大,因而成为网络侵权活动的重灾区。

  为了破解众多小网站群体性参与侵权活动这个老大难问题。近几年来,上海市各级版权行政部门曾组织过大量、深入的调研并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2008年上海奥运会期间,国家版权局曾联合国家电信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等部门,对非法转播奥运活动和赛事的网站实施了快速清理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受到国际奥委会的高度赞誉。当时人们认为,这个办法虽然有效,但只能在非常时期使用。在平时是不可复制的。上海奥运会后,上海市版权局在总结奥运经验的调研中发现,这些涉嫌侵权活动的小网站大多是没有经过ICP备案的非法经营网站,而且它们不仅仅从事涉嫌侵权活动,还从事涉嫌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等其他违法经营活动。这一发现打破了快速反应机制不可复制的概念。从2011年开始,原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原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和通信管理局联合实施“治理涉嫌违法经营网站快速反应机制”。在这一快速反应机制之下,对被认定涉嫌违法经营行为,且未经ICP备案的非法经营网站实行定期清除。起初每批清除几百、上千个,后来越清理数量越少,到2013年末一次清理中,只发现了7个违法小网站。

  上海的实践证明,这一措施对于净化上海地区的网络环境发挥了立竿见影的作用。但由于地域的局限性,上海的快速反应机制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14年下半年,国家版权局开始对上海实施快速反应机制的情况进行调研。笔者期望,治理涉嫌违法经营网站快速反应机制尽快在全国实施。

  实施网络清源行动

  釜底抽薪切断侵权盗版的经济来源

  广告收入是我国网络行业的主要盈利来源。为了获得稳定、持续的广告来源,近年来,在网络上相继形成了大大小小上百个广告联盟组织。其中较大的有十几个,如百度联盟、阿里妈妈、 腾讯推广、搜狗联盟等。在这些网络广告联盟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网站运用自己的市场影响力获得广告资源。中小网站通过分享这些广告资源得以维持生存和发展。监测结果表明,这些中小网站擅自传播的作品几乎囊括了目前所有的作品类型。其中大多都是靠专门播放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获得广告收入。据调查,大广告联盟2013年给其成员(大多是小网站)的广告分成高达几十亿元。鉴于这些广告组织是以广告为纽带自发形成的经济组织,内部结构松散,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制衡机制,致使一些网站虽然经常参与侵权盗版或其他违法经营活动,但仍不影响它们获得广告收入。这正是大量涉嫌侵权的小网站得以长期存在,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

  为了破解众多中小网站群体性参与侵权活动这个老大难问题,尤其是对于那些经过备案登记,且持有视听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侵权网站,无法通过快速反应机制予以移除,上海市于2014年开展了网络广告清源行动。所谓清源行动,就是用行政手段推动较大的网络广告联盟实行自律管理。权利人或网络监测提供侵权线索,经确认后,要求广告联盟平台扣除涉嫌侵权页面的广告分成,断绝播放涉嫌侵权作品网站的收入来源,采取釜底抽薪的方式,制止侵权传播行为。

  按理说,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可以由版权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而网络广告联盟只是按照规则为这些网站支付广告费,并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上海市充分发挥了我国版权行政保护的体制优势,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广告联盟实行自律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上海实施清源行动的过程中,包括百度推广在内的一批较大的广告联盟均表示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措施。因此笔者认为,网络广告清源行动,有利于切断侵权盗版活动的经济来源,维护版权市场的正常秩序,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首都版权产业联盟韩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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