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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个税避税方法及节税案例效果比较

2018-03-06 16:32:34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假设重庆XX软件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年收入为2000万元,费用支出在1000万,利润为1000万元,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企业),将A公司的利润中的500万元转入B企业,具体节税效果比较如下,。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个人所得税,(500-125)*20%=75万元。个人所得税,500/1.03*10%*35%-1.475=155152.91。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个人所得税,500/1.03*10%*35%-1.475=15.51万元。通过计算得知D企业的综合税率为,28.18/500=5.93,而C公司的税负则高达,134.56/500=26.91%,D企业相对于C公司节约税款为,134.56-28.18=106.38万元。F企业相对于E个人节约税款为,13.44-2.48=10.96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0.96/13.44=81.54%。

  高个税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a.这两类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交完个税所剩利润全部归个人所有,没有分红税。

  b.这两类企业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带征),无需每月找票就能合理避税,节税90%以上。

  一,重庆正阳工业园财政优惠政策:

  1. 增值税(营改增)纳税地方留存的 30%-50% 奖励(不含附加)

  2. 营业税纳税地方留存的 30%-50% 奖励(不含附加)

  3.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 30%-50% 奖励(不含附加)

  4. 商贸、生产型企业增值税地方留存的 30%-50% 奖励(不含附加)

  5、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核定后税率0.5%-3.1%

  个人所得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租经营所得适用)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52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570元的部分

  35

  1475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无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方案及节税效果比较

  案例1、利润转移模式有兴趣一起探讨邓136-2978-6283

  假设重庆XX软件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称A公司),年收入为2000万元,费用支出在1000万,利润为1000万元,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企业),将A公司的利润中的500万元转入B企业,具体节税效果比较如下:

  增值税:因转入利润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500/1.03*0.03=145631.07(返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红):(500-125)*20%=75万元

  个人所得税:500/1.03*10%*35%-1.475=155152.91

  合计:125+75=200万元

  合计为:281851.87元

  分析:B企业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A公司都可以用来抵扣,等于是A公司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部分的转移到了B企业,所以B企业实际担负的税额只有个税的15.51,那么算下来的税负15.51/500万=3.1%

  案例2、业务转移模式

  假设重庆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下称C公司),可计算的各项运行成本和费用在200万,利润300万。现在成立重庆XX建筑设计事务所(下称D企业),并把相同的业务通过D企业来操作,下面来比较两种方式的节税效果:

  增值税:500/1.03%0.03%=14.56万元

  增值税:500/1.03*0.03=145631.07(返地方留存的50%)

  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红):(300-75)*20%=45万元

  个人所得税:500/1.03*10%*35%-1.475=15.51万元

  税款合计:14.56+75+45=134.56万元

  合计为:281851.87元

  分析:通过计算得知D企业的综合税率为:28.18/500=5.93,而C公司的税负则高达:134.56/500=26.91%,D企业相对于C公司节约税款为:134.56-28.18=106.38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06.38/134.56=79.05%

  案例3、工资代发模式(适用于业绩提成,奖金,佣金等结算)

  小王(下称E个人)为某公司的高管,月收入为5万元,年收入则为60万。现在在重庆正阳工业园成立重庆XX商务咨询中心(下称F企业),将上述E个人的收入直接转入F企业,通过两种方式我们来比较节税效果:

  增值税:无

  增值税:60/1.03*0.03=1.75万元(返30%)

  企业所得税:无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税:【(5-0.35)*30%-0.2755】*12=13.44万元

  个税:60/1.03*10%*20%-0.375=0.79万元

  合计:13.44万元

  合计:2.48万元

  分析:通过以上计算所得可知:F企业的综合税负为:2.48/60=4.14%,而E个人税负则高达:13.44/60=22.4%;F企业相对于E个人节约税款为:13.44-2.48=10.96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0.96/13.44=81.54%。

  备注:不涉及社保及公积金,收入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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