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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可以申请商标吗?

2018-03-24 11:35:58   来源:web   

根据《商标法》和《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承包合同》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客户刘先生 我现在没有公司,想申请注册商标,请问 以个人名义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吗?需要哪些相关资质

  四川亚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李秋丽 根据《商标法》和《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承包合同》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商标注册申请是根据当事人自愿注册原则,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凡需要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上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有关文件,并缴纳一定规费,这一程序叫做商标注册申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是获准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没有单独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原则,但在其有关条文中已体现得很清楚,即“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申请原则。在我国商标注册申 请,应遵循严格遵照这一原则。它表明了在同一份申请书中,只允许报一件商标并限在同一类别商品之中。该申请原则同样适用服务商标,即按照一份申请、一件商 标、一类服务的要求办理服务商标申请。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但是,更正申请文件中的错误应当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例如,改变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图形,改变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商品名称、服务项目,均属改变商标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在可申请更正之列。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6条。

  商标注册共同申请人应协议选定其中之一作为代表人,或者王某,或者李某。如果没有指定代表人,商标局将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由于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如果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需要和有关申请人联系,以及确定有关文书送达日期时,则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为了便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申请人联系,《商标法实施条例》作出规定,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名代表人,由该代表人负责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事宜。如果当事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将申请书中顺序排在最前面的人视为代表人。这样,商标局或评审委员会对该代表人送达有关文件等,都视为合法、有效送达,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特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在先原则是一个时间概念。我国《商标法》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不再使用的,注册人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注销申请书应打字或印刷;申请部分注销的,应填写申请注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2、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3、注销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不能上缴《商标注册证》的,应说明原因。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工商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申请人如需受理通知书,应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说明,到申请受理处开具受理通知书。

  7、如经审查后申请书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请书补正后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邮寄给商标局。

  8、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商标公告;申请部分注销的,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1。 填写申请书式时,请认真阅读申请书式上的注释或填写说明,按要求认真填写。

  2。 根据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从2002年9月15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必须打字或者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 申请人可以直接在相应的申请书式上输入相关内容,然后用70g的A4(210mm×297mm)纸张打印。如果一份申请书式是两页,请用正反面打印。

  4。 由于申请书式是固定格式,请不要随意改变或改动申请书式的格式或位置。如果申请人改变或改动申请书式的格式或位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5。 申请人的名称应与所提交证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企业的,申请人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地址一致,但如果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实际住所地址,申请人名称后面必须填写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6。 《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应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7。 未委托代理组织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所谓的“代理组织”是指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

  8。 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的章戳。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申请书上签名。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申请被商标局驳回、不予公告,意味着此次商标注册申请未能得到商标局的核准,如果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 一次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即告结束。申清人所缴纳的商标注册规费不予退回。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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