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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可以强制离职股东退股吗?

2018-03-06 15:30:42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那么公司章程可以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给公司的持股平台。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或者对公司章程股权回购条款投反对票的股东,股东会决议不能强制离职转让股权给公司持股平台或者以什么价格转让股权给持股平台。公司章程中约定离职股东需转让股权有效,如果股东签字同意了,有效。公司章程仅规定股东必须与公司的正式劳动关系,股东与公司中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股东必须转让其出资’,但离职股东的股权如何转让,以什么价格转让并没有约定,且无‘股东资格自然丧失’或‘不再享有股东权利’等类似的约定,故仅凭公司章程,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足以确定股东自离职之日起即已丧失了股东资格。

  不一定,必须事先经过股东的同意。

  

  离职股东如果事先在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已经同意人走股走的约定。那么公司章程可以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给公司的持股平台。

  案例分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小敏与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4)宁商终字第756号]二审民事判决

  公司章程作为南京建筑设计院自治规范,对其表决通过的股东,均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南京建筑设计院与离职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回购股权由公司持股会代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所以我们在合作之初,设计股权回购条款的时候,一定要所有股东都同意章程里面股权回购条款。

  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或者对公司章程股权回购条款投反对票的股东,股东会决议不能强制离职转让股权给公司持股平台或者以什么价格转让股权给持股平台。

  案例分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规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2013)宁商终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

  

  尽管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但对没有经过股东同意,侵害股东财产权益的章程条款或股东会决议,司法应适度介入。公司章程中约定“离职股东需转让股权”有效,如果股东签字同意了,有效。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转让价格,股东对其所有的股权仍享有议价权。股东会决议中强制股权转让的价格仅对投赞成票的股东有约束力。对于投不同意票、弃权票的股东,股东会决议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条款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

  股权具有财产性和身份性的双重属性,虽然股权中身份权的行使会受限于公司的意思,但对于具有财产属性的自益权仍应遵循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民法基本原则,非经股东本人同意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得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予以强制处分。

  公司章程仅规定股东必须与公司的正式劳动关系,股东与公司中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股东必须转让其出资’,但离职股东的股权如何转让,以什么价格转让并没有约定,且无‘股东资格自然丧失’或‘不再享有股东权利’等类似的约定,故仅凭公司章程,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足以确定股东自离职之日起即已丧失了股东资格。

  

  股权自由转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对于股权的处分,并非公司自治的范畴,除非股东自己作出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虽然公司的股东均应受公司章程和中“股随岗变”规定的约束,但股东对其所有的股权仍享有议价权。

  对于投不同意票、弃权票的股东,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条款对其不生法律效力,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并未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总之,股权作为股东的私有财产,未经员工事前同意,公司股东会无权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强制离职员工股东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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