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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基础篇)

2018-03-06 16:01:09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行为,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依据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确定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企业所有者权益加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

  

  

  一、主要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二、征收范围

  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国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行为,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三、征收时间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四、纳税人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受让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应扣未扣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五、适用税率

  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所得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六、征收税种

  (一)仅征收股权转让印花税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其他合理情形。

  (二)仅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发生股权转让时,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同时征收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1)对于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依据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确定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企业所有者权益加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

  (2)对于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账证不健全企业,依据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差额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

  (3)对于3年内无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可根据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市场价格对企业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誉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形成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七、股权原值的确认方法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在发生股权继承或直系亲属间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投资者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投资者股本,个人股东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前股本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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