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8-03-06 15:30:24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四、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通知规定。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据财政部网站10日消息,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通知规定。
五、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