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公司需要注意的事情
2018-02-06 15:30:16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利润是按照出资比例、投入精力还是合伙事务管理职责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体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写明。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财产份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重要的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必须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额及比例,如此一来,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开公司需要注意的事情,虽然合伙开公司的基本都是信得过的朋友,但是一些问题还是要处理清楚,避免以后出现问题时造成更大的损失。理清楚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公司的健康发展也有好处。
1、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合伙人都有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②合伙利润的分配权
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分配利润。利润是按照出资比例、投入精力还是合伙事务管理职责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体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写明。
③查阅账簿的权利
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
④退伙的权利
应当明确约定退伙的方式、债务的分担、合伙财产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等。
(2)合伙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①足额出资
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②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经营损失和债务的责任。为避免日后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在合伙协议中也应尽量明确约定。
③退伙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我国法律对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并未明文规定,在合伙协议中协商约定即能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④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确定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财产份额。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明确规定。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重要的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必须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额及比例,如此一来,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人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另外,在审查合伙协议合伙人主体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