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者初审
2018-03-18 19:53:12 来源:web
其余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1年。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23111111-转
办理时限:
1、自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办对象资格:具有相关资质的法人。
申报材料:
一、一般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核准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发改投资[2007]1169号文件要求编写);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5、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决议;
2、政府有关部门(绿化、消防、卫生防疫、安全生产、人防、交通等)初步意见;
3、市政配套(水、电、煤、气等)初步意见;
4、行业归口管理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6、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7、资金落实证明:落实项目资本金的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其他资金证明;
8、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的,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9、招标基本情况表。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5、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
6、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办理程序:
1、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上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他项目,应当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
2、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其余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3、如有必要,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或者进行专家评估。
4、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办理依据:
1、《》(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改委2004年令第19号);
3、《(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令第4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5、《》(沪府发[2008]33号);
6、《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
7、《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号)。
备注:
1、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1年。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事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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