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单位变更、单位合并,对劳动合同有何牵连?
2018-02-28 10:30:02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用人单位被收购,只是用人单位的股东和内部管理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因此发生变化,作为劳动合同的合同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仍然是原来那个主体,不因此造成劳动合同的终止,就如张三因为某种疾病换了个心脏,但是张三依然是张三,张三之前签署的合同,依然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新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分立为两个用人单位,在分立时约定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由其中哪个新用人单位承继就由哪个新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公司被收购了,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被另一个公司收购,从法定代表人、管理者到规章制度都换了个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请求当然不会被支持。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基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因为某种原因终止。用人单位被收购,只是用人单位的股东和内部管理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因此发生变化,作为劳动合同的合同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仍然是原来那个主体,不因此造成劳动合同的终止,就如张三因为某种疾病换了个心脏,但是张三依然是张三,张三之前签署的合同,依然需要继续履行。
2、如果用人单位1更名变成用人单位2呢?
张三更名变成张四,不影响张四继续原来的为人夫、为人子、为人父以及工作职位等等;同理,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导致劳动合同的主体名称发生变化,但是因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然是原来的那个合同主体,因此也并不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更无须谈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如果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合并了,或分立成了两个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原用人单位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新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分立为两个用人单位,在分立时约定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由其中哪个新用人单位承继就由哪个新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履行劳动合同,也就当然无须因为合并或分立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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