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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2018-03-16 16:23:13   来源:web   

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股权转让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实现,也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定要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协议也可以约定由补充协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相同?。如果公司发展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权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参考价格,可以是公司的净资产额。在采用了前述的一种或几种甚至其他更多的计算方法后,有的当事人还会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这样得出的转让价格比较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

一、 转让股东会决议
  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非常重要。股东会决议要100%通过。
  股东会决议需要注意的是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二、签订转让意向书
  1. 根据意向书签订目的,确立意向书基本定位。
  首先,关于意向书的定位需要明晰。与正式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不同,股权转让意向书主要是表明双方的初步合作意向,签订意向书的目的主要包括 (1)锁定双方基本合作条件和前提(如有);(2)明确在一定期限内股权转让方具有独家磋商义务;(3)为后续尽职调查工作的推进提供条件。由此,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基本导向是积极的,正面的,是为促进双方实现正式合作而签订的。
  2. 合同条款约定原则亦或明细,需要结合客户意图设计。
  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条款,不一定全部为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如果相关人员对本次交易具有明确的商业条件和前提,且双方能够顺利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在意向书中先予以明确,以便为后续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细化约定奠定基础。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多为方向性问题,涉及具体权利义务的情形较少。因为一旦涉及具体权利义务条款,必然涉及具体履行义务的条件、时间、地点等非常细化的内容,就会影响意向书的签订进程,也就违背了签订意向书的要旨。
  3.为尽快推进合作洽谈,合同条款约定不宜过于严苛。
  商业合作洽谈应当是平等、友好、互惠、共赢的,特别在双方就交易达成合作意向阶段,尤其需要双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由此,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以轻松为宜。如果约定过于严苛,可能会对后续双方沟通洽谈以及合作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以上为股权转让意向书制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要点,具体条款设计当结合股权转让交易个案特点以及双方合作意图进行条款设计。

  三、财务审计
  (一)股权转让价格。
  在财务审定每股净资产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调整。在传统净资产财务审计基础上,作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调整。
  2.按市场价调整。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其市场价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作股权转让价的估值调整。
  3.纯税务性调整。以前年度的留待弥补亏损、已作过纳税调增但能在以后年度转回扣除的递延税款借方项目,应作估算调增处理。相反,以前年度已作过纳税调减但要在以后年度纳税调增的递延税款贷方项目,要作估算调减处理。
  (二)股权转让成本。
  对法人的投资成本,不能简单取其会计账面值,应考虑可能存在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权益法核算等调整,必须是税务性投资成本。
  对自然人的投资成本,因无账只能通过查出资协议、章程、工商部门调取资料等方式进行确认。
  (三)反避税的审核。
  对关联性或经常性的股权转让,要特别关注其合理商业目的、实质重于形式等反避税审核。
  (四)出具审核报告。
  经过上述审核程序后,出具包括报告对象、审核对象、双方责任、政策依据、清晰结论等要素的《股权转让价是否公允的税务审核报告》。
  (五)进行必要的事先性预约定价税企约谈。
  (六)配合完成股权转让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工商报备、资金交割、个税代扣等后续工作。

  四、谈判转让价格
  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不是。股权转让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实现,也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定要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协议也可以约定由补充协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不过必须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加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以赠与方式转让股权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稳固。
  2. 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相同?
  不需要。上海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0期)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如果公司发展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其价格明显与出资额并无绝对关系。
  3. 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明确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4. 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1)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
  实践中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是 股权转让的最为普遍的形式,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在股权转让前先确定基准价格上是相一致的。转让双方首先 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法院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转让的基准价格。股 权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参考价格,可以是公司的净资产额。在采用了前述的一种或几种甚至其他更多的计算方法后,有的当事人还会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这样得出的转让价格比较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
  (2)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
  转让基准价格确定后,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对转让双方经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只要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股权的转让中,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股权,拍卖、变卖 价格就是转让价格。拍卖和变卖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相对其他四种方法,更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格,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方法。在股权的强制转让中,应参考股权转让基准价格确定拍卖的保留底价,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股权。

  五、交割资产
  实务工作中,股权转让成立日(即股权交割日)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果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企业已支付购买价款(指以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购股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以上第三条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股权交割标志。
  另外,按实际转让股款支付是否通过公司分为受让方先支付股款给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让方;受让方直接将股款支付给出让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种支付方式更规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权受让方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又反映了出让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资股份价值的整个过程,因此,股权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的;同时,这一支付方式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出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监管。

  六、修改公司章程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修改为例 股份公司必须要有公司章程的,可以向工商代理要,也可以直接到工商局打印一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的,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很简单的,主要写个公司章程修正案即可。
  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即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但这并非绝对的自由,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防止利用转让活动进行不当行为,对有些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的限制。《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受让方作了限制。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除法律对其转让所有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七、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需提供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提交A4纸复印件,原件比A4纸大的,需缩印到A4纸上。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1. 批准文件(见下表)(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按批准部门规定应参加年检并通过);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证件应在有效期内);分支机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件(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3. 经办人身份证件(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4.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5. 代码证书(包括电子副本);
  6. 上级隶属机构的代码证书(1)分支机构需提交此材料;(2)社会团体通过业务归口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代码号;过硬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提供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代码号;
  7. 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名称变更证明》备注 个体工商户持再就业优惠证(需通过年度注册),单位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年费办理,需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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