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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搞懂股东退股的六大途径

2018-02-26 10:30:04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从第一款可以看出,公司章程是可以自行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的,故创始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提前讨论商议好此类事由,避免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现情况不适合时再去寻求其他办法浪费时间。而对于第二款的股东会决定,《公司法》明确规定必须经过二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章程只能约定更高的比例,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可以对内转让也可以对外转让,对内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一般没有什么限制,对外转让给第三人时需要注意公司章程中对于股权外转的规定,办理好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一般而言,股东退股的情况很少,但是也不排除股东有不想干了的时候。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享有“退股权”,但是这并不妨碍股东在实践中通过间接的方式退出公司。

  股东主动解散公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从第一款可以看出,公司章程是可以自行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的,故创始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提前讨论商议好此类事由,避免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现情况不适合时再去寻求其他办法浪费时间。而对于第二款的股东会决定,《公司法》明确规定必须经过二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章程只能约定更高的比例,也就是说,二分之三表决权是底线。

  根据《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人。

  因此,只要企业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股东可以请求法院集散公司的情况:“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当股东无法启动普通的清算程序,又无法启动破产程序时,可以考虑通过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方法来退出。

  相对于前三种方法来说,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方法温和了很多。股权转让可以对内转让也可以对外转让,对内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一般没有什么限制,对外转让给第三人时需要注意公司章程中对于股权外转的规定,办理好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三种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只要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就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与公司达成收购协议的,还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的程序有:股东会(至少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报纸上公告、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但需要注意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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