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未按法定程序入股某公司 退出时拿不到利息
2018-02-08 15:30:13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因出资人未有证据显示该3人名字载于公司名册,该公司亦未进行公司股东变更及公司增资登记,故3人所谓通过注资入股该公司的主张没有受到法院支持。杨某等3人与该公司协议退股,并拟定一份协议,写明,经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共同商议得出结果,确认退出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议定于15天内由负责人朱某承担退还入股金各10000元。经大亚湾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3人虽然向朱某所在公司注资10000元,意在通过注资入股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但未有证据显示该3人名字载于公司名册,该公司亦未进行公司股东变更及公司增资登记,故3人所谓通过注资入股该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报讯 (记者张 晨 通讯员李憬新 谢学炎)你入股了就一定是股东并享有股东权利吗?日前,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因出资人未有证据显示该3人名字载于公司名册,该公司亦未进行公司股东变更及公司增资登记,故3人所谓通过注资入股该公司的主张没有受到法院支持。
据介绍,杨某等3人于去年3月、4月通过不同方式出资“入股”惠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杨某各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写明收到杨某入股金10000元,两份收据都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同年8月,杨某等3人与该公司协议退股,并拟定一份协议,写明:“经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共同商议得出结果,确认退出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议定于15天内由负责人朱某承担退还入股金各10000元。但此后,3人多次催讨无果,遂将该公司法人代表诉至法院,要求朱某退还股金及利息。
日前,经大亚湾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3人虽然向朱某所在公司注资10000元,意在通过注资入股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但未有证据显示该3人名字载于公司名册,该公司亦未进行公司股东变更及公司增资登记,故3人所谓通过注资入股该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朱某返还3人款项各10000元,由于双方所订协议未就该资金的利息作出约定,故3人诉请朱某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被依法驳回。
区法院法官提醒,未经法定程序入股未必是股东。市民投资入股时,一定要注意依法完善相关手续,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