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登记为“股东”,债权人起诉公司,我该怎么办?
2018-02-05 10:30:06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2017年1月,刘某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经了解才知道,2013年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被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了该公司的股东。由于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起诉公司,公司无力偿还且原始股东伪造凭证并未实际出资,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了刘某等其他2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因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注册公司或进行股东、法人变更登记引发的工商行政案件也很常见,当事人莫名其妙的发现自己被登记为某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登记的材料中发现股东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
2017年1月,刘某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经了解才知道,2013年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被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了该公司的股东。由于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起诉公司,公司无力偿还且原始股东伪造凭证并未实际出资,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了刘某等其他2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实践中,因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注册公司或进行股东、法人变更登记引发的工商行政案件也很常见,当事人莫名其妙的发现自己被登记为某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登记的材料中发现股东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
对于债权人来讲,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刘某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当事人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工商登记的申请,也就是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股东登记。如果工商登记机关不予撤销,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工商登记。
其次,要注意申请撤销工商登记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最后,此种虚假的工商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