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难道你只是挂名吗?
2018-03-05 18:20:41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宋某与高某签订协议,内容为华夏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为宋某,高某只是挂名,华夏公司日后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均与高某无关。现实中出现一种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即公司工商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担任与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职责任何相关的职务,甚至并不在公司中任职或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仅仅依靠一份挂名协议,充当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针对上述案例,挂名法定代表人高某虽私下里与宋某签订了所谓的免责条款,但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包括所有对外公示信息及对外签订协议,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高某即是华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介:
宋某欲成立公司,但碍于其在某机关单位担任职务,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宋某遂找到大学同学高某,并与高某商定以其名义注册华夏公司,高某担任华夏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按照每月2000元给予高某报酬,高某碍于情面且考虑还有报酬,遂答应。宋某与高某签订协议,内容为“华夏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为宋某,高某只是挂名,华夏公司日后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均与高某无关”。
华夏公司成立时,高某协助宋某办理相关手续,并刻制了华夏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成立后,相关证照及印章均由宋某持有并使用,公司由宋某进行经营和管理。
两年后,高某在工作时,意外收到法院传票,其作为华夏公司向某银行借款300万元的担保人被起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高某找到宋某要求解释,宋某仍表示责任由其承担,与高某无关。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高某认为宋某会处理此事,借故没有参加庭审,法院依法判决高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
现实中出现一种“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即公司工商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担任与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职责任何相关的职务,甚至并不在公司中任职或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仅仅依靠一份“挂名协议”,充当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许多 “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都认为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自己并不知情,公司对外借款也不是自己用的,公司出现问题了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如上述案例,许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都被许以或多或少的报酬,因此,许多人就不惜自己的姓名,借给别人“挂名”。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但是,法律也明确规定“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该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
刑事案件中,挂名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该法条明确了在单位犯罪时,除追究单位责任时,还要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并没有严格限制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内。因此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之间存在相关协议约定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实际管理单位,则如果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挂名法定代表人无关,应该由单位的实际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挂名”法定代表人高某虽私下里与宋某签订了所谓的“免责”条款,但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包括所有对外公示信息及对外签订协议,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高某即是华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本案特别的是,公司在向银行借款时,借用高某的私章,以高某的名义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该责任由谁承担?
如高某对该借款及担保不知情,该担保责任并不是高某个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合同法》基本原则,高某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高某有义务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该借款及担保是完全不知情的,而该举证相对于银行证明高某有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来说是困难的,若不能够证明,高某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当然,虽然一审判决高某承担责任,但是高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
“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被许多不符合注册公司条件的人用来规避法律的禁止规定,“挂名”的人员也由于对法律缺乏了解,真正面临风险时才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