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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自购自用商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03-18 13:05:14   来源:web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商业企业自购自用商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自购自用商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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