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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价转让股权,潜在的税务风险你了解吗?

2018-03-06 16:01:36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在税务局办理股东变更时,税务机关认为小黑平价向小白转让股权,属于转让价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小黑应按税务机关评估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经常接到类似求助,个人股东由于各种原因,将所持企业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他人,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在接下来的税务变更环节,通常会被税务机关要求按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减除股权原值等费用,缴纳20%的个税,往往到这个阶段,即使再将股权原路转回去,也无济于补,可能还要重复再交纳两遍个税,这一转一回间,为国家贡献了多少税收~。

  小黑是生命公司的董事长,近日将手中的部分股权平价转让给公司的总经理小白,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在税务局办理股东变更时,税务机关认为小黑平价向小白转让股权,属于转让价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小黑应按税务机关评估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黑此时不明白了,我平价向小白转让股权,并没有取得收入,为啥要让我平白无故的交税呢?

  税客有义说: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度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了个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如被主管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一般税务机关在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首先会判断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会低于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由于股东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应由股东享有,股东转让的其实是享有企业净资产的权利,由于税务机关无法判断股东之间是否真正进行了“平价转让”,还是通过其他形式私下进行了经济利益的交换,因此一律使用核定的方式,计算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在某一阶段肯定是有公允价值的,从市场经济角度应该是按公允价值成交,对于交易价值不公允的,政府有权予以强制调整,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张晨提供案例: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股东辰某占100%股权,2016年12月,辰某将其6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金额为1500万元,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辰某解释,自己是平价方式转让股权,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加值,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 股权转让金额明显低于相关条件下同一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而且按照独立的第三方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中显示A公司的净资产为3100万元。企业未能提供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理由,根据相关规定,该自然人辰某转让股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3100×60%-1500)×20%=72万元。

  爱税的大花猫:

  我们经常接到类似“求助”,个人股东由于各种原因,将所持企业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他人,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在接下来的税务变更环节,通常会被税务机关要求按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减除股权原值等费用,缴纳20%的个税,往往到这个阶段,即使再将股权原路转回去,也无济于补,可能还要重复再交纳两遍个税,这一转一回间,为国家贡献了多少税收~

  建议股东在计划进行股权转让时,就做好“筹划”工作,例如先由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降低公司的净资产,再进行转让。

  如果已进行了工商变更,活生生的将“生米”煮成了“熟饭”,那就只能利用国家税务总局67号公告中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并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方式进行筹划了,详细规定如下: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但据我们所了解,通过文件中第二款的规定,能够有效的避免被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如想通过文件中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筹划,则很难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至于想通过第四款规定来避免被核定收入的,那更是难于上青天了!

  税小妖说:

  我把问题设置的情境读了三遍,已经百转千回开始脑补了好多的画面和场景。短短的一段话的描述,当事人很可能为此忙碌且迷茫了好长的时间。一个看似简单的商业行为,为什么会被税务局质疑要求重新评估股权转让收入呢?让我们还原一下当时的画风:

  画面一:

  小黑和小白是失散多年的亲兄弟。两人虽然在一个公司工作但是一个是老板一个是高级打工仔,终于有一天,小黑发现小白是自己的亲兄弟,老董事长也就是小黑他爷爷为了补偿自己失散多年的亲孙子,要求小黑把自己的股权让给自己的弟弟。两人拿着DNA的鉴定报告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平价股权转让协议,整个就是一出香港TVB电视剧的经典狗血剧情。税务局一发现是平价转让,顿时来了精神,一看财务报表,公司多年盈利,净资产妥妥的高,转让价格明显不公允。小白和小黑应该如何解释嘞。根据某妖的了解,税总的公告2014年第67号对于这种近亲属之间的低价转让是网开一面的,认为这时候的低价转让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这个时候可以和税务局明确的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法律依据,争取得到税务局的理解。当然了建议小白先拿着DNA鉴定去公安局找人能不能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小黑的户口本上,或者做个亲属关系公证吧。

  画面二:

  小黑在道上得罪了人,遭人排挤有人要夺取对公司的控制权,小白作为小黑培养多年的亲信,在这个时候小黑唯一相信的就是他了。在公司净资产明显偏高的情况下俩人造了一个平价转让协议,一个要钱跑路一个要权保股;一拍即合就开始走流程了。办到了半截被税务拦下了以不合理低价为由要求小黑补税;小黑仰天长叹天亡我也。某妖觉得凡事谋定而后动,小黑明显是没有考虑到平价转让的风险嘛。上文提到的公告定性了几种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税务局当然有质疑的权利,税法作为一门刚性极强的法律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在这个情况下小黑必须提供足以证明自己定价合理的证据,证据是否会被税务局认可还是个问题~当然了,在这个画风中,我真的不太看好小黑和小白哥俩能够提供合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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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遇到了上述情况,能否为自己平价转让股权,找到“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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