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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2018-03-05 19:45:36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时,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如果单纯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乙持有4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36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如果无法提供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合理性,主管税务机关将按A公司乙对应的净资产为360万元核定转让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72万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201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颁布实施,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作为一项全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出资缴纳时间、出资形态三个方面的法定限制,改由股东自行决定。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很多企业在进行注册登记时,基于不需要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金额越大越能凸显公司实力的心理,所以注册资本往往都定的很高,但并未实缴到位。

  殊不知,随意的“注册资本”背后隐藏着的是无法忽视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情况,其风险更应引起重视。

  

  根据2014年7月,国税总局印发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时,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

  该核定方式在实缴制或认缴制下全部认缴出资已到位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甚至出现重大的涉税风险。

  

  比如,甲、乙认缴1000万成立A公司,分别占股60%和40%。公司成立半年后,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实缴600万资金,乙认缴的资本金迟迟不到位。年底,A公司盈利300万元,净资产900万元。由于乙资金一直没有到位,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决定将其持有的30%的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丙。

  如果单纯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乙持有4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36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乙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乙不享有A净资产900万元的份额。

  显然,税务机关对乙按照持有40%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

  

  企凡网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乙应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如果无法提供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合理性,主管税务机关将按A公司乙对应的净资产为360万元核定转让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72万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在认缴制下,如果股东未全部实缴注册资本,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价格,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重大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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