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首页 > 代理记帐 > 正文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03-24 16:53:39   来源:web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相关阅读:

上一篇:办理出口退税需注意哪些细节?
下一篇:代理记账报税过程中该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查名

专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条件等,提供公司注册流程、许可证办理、公司注册费用等咨询。

上海协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总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咨询热线:400-018-0990 

杨浦分部: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1号楼8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