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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面对年底接连不断的促销,你要怎么做账?

2018-02-05 15:30:13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随同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一直以来,发票工作是会计人的一道坎,也是众多企业与财会人员关注的重点。特别是“最严发票令”实施以后,发票开具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随着“双12”购物节来临,“五花八门”的促销蜂拥而至,这个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发票的开具。

  先看一个常见的实务案例

  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决定在店庆期间进行商品促销。销售部门拟定三种方案:

  方案1:将商品九折销售。

  方案2:凡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10元商品。

  方案3:凡购物满100元返还10元购物券。

  假设商场毛利率为40%,不考虑各种促销对销售量的影响,总经理让财务部决定选择哪一种方案更为有利。

  

  再明确一下相关的税法规定

  1.价格折扣只要与销售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就可以按打折后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并且补充规定,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

  2.实物折扣是一种赠送行为,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决实物折扣的方法:对“买一送一”、“满100送10元商品”这种促销方式,可以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即将“送一”价格包含在销售额内,再对销售额打折。

  例如,购买一套西装2 000元,赠送一件价值400元衬衣,开票时可以转化为销售西装和衬衣2 400元,折扣价格为400元。

  最后分析三个方案的应纳税额

  1.方案1有两种处理方案:

  第一种: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100×90%÷1.17×17%-60÷1.17×17%≈4.36(元)

  取得现金流量=90-60-4.36=25.64(元)

  第二种:折扣额和销售额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100÷1.17×17%-60÷1.17×17%≈5.81(元)

  取得现金流量=90-60-5.81=24.19(元)

  2.方案2有两种处理方案:

  第一种:直接赠送,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100+10)÷(1+17%)×17%-(60+6)÷(1+17%)×17%≈6.39(元)

  取得现金流量=100-66-6.39=27.61(元)

  第二种:送物不加价,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100÷(1+17%)×17%-(60+6)÷(1+17%)×17%≈4.94(元)

  取得现金流量=100-66-4.94=29.06(元)

  3.方案3有两种处理方案:

  增值税处理和方案2相同。除非购买商品单价刚好与赠券金额相同,否则无论不用赠券,还是购买商品,商场将取得比方案2更高的毛利。

  

  【小贴士】部分省对促销政策的规定

  1.《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第四条规定:“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注:省级税务机关在发布规范性文件时,需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1)购物赠物方式,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它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纳税人采取购物赠物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2)购物返券方式,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对购货方返还一定金额购物券的促销行为。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金额)”,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3)购物抽奖、积分送礼、进店有礼以及其他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款、第二款方式所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赠送的货物在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按规定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无论遇到哪种促销活动,财务小伙伴们都不要慌张,只要将促销手段转化为价格折扣,且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就不会影响我们做好税收筹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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