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018-03-24 11:22:53 来源:web
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要扣除不征税收入的部分。对于企业得自国务院批准、国家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专用的财政性资金,准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企业在取得专项专用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要按照一下规定进行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要扣除不征税收入的部分。但是有很多企业并不知道哪些部分是不征税收入,所以,本站在这里给大家来介绍一下,哪些是企业所得税税的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调拨财政资金,除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单位另有规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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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法律法规,并按照程序批准,在社会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而政府性基金就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替政府收取有专项作用的财政资金。具体规定如下
(1)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按规定缴纳这部分收入,可以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反之,则不得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在收取各种基金和收费,要计算在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中。
(3)企业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上缴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当年报税的时候应纳税 所得额要从总额中减去;没有上缴财政的部分,就不能在总额中扣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专用且经过国务院审批的财政性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财政补贴补助以及贷款贴息,也有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增值税退税等,但是不包含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除了国家投资和资金在使用后要求要求归还本金以外,企业得到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当年企业收入总额。国家投资就是国家以投资人的身份对企业进行投资,增加企业实收资本。
(2)对于企业得自国务院批准、国家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专用的财政性资金,准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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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取得专项专用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要按照一下规定进行
1、企业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税所得额的时候从收入总额中予以扣减
(1)企业能够提供专项资金的拨付文件;
(2)对于专项专用的资金,财政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对其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的,企业要对该资金进行单独的支出核算管理。
2、企业对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进行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如在五年内没有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资金拨付部门的部分,应该计入取得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可以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财政部门或商机主管部门拨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在折旧、摊销计算的时候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米有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该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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