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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缴增值税吗?

2018-03-21 19:44:22   来源:web   

由于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可不缴营业税了。企业发生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行为,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可以改为不征增值税?对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缴增值税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以无形资产的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九、销售不动产 以不动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由于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为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10日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从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可不缴营业税了。

  那么,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取消了征收营业税规定,一律改为征收增值税,试问 企业发生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行为,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可以改为不征增值税?

  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没有单列明确。不过,我们可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找出答案来。

  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 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 的 房地产项目。”来看, 对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据,接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 行为列入了增值 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笔者认为, 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

  至于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这次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也 是 说,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 改增 试点征收范围,因此,笔者认为, 股权转让行为原来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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