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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20 16:17:39   来源:web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免税进口管理办法。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条件对其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标明颁发日期,同时函告上述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自免税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免税进口。

  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明确了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相关管理办法,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免税进口管理办法

  需同时满足4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资格申请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条件对其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标明“颁发日期”,同时函告上述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自免税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管理办法

  需同时满足以下5条件

  1、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类;

  2、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在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5、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

  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将复审申请报告和两年的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复审不合格的示范平台(技术类),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管理办法

  根据设立时间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

  1、研发费用标准

  (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

  1、研发费用标准 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关于资格复审

  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免税进口。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免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15年12月31日享受免税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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