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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公证维权成有效途径

2018-02-26 15:30:10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当遭遇商标网络侵权,商标权利人针对商标侵权采取保全证据公证,固定网络侵权证据,已成为权利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重要手段之一。在商标权利人遭遇商标网络侵权时,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公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与传统证据相比,网络证据存在于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上,看不见,摸不着,极易遭到破坏,有可能瞬问就被修改、转移或掩盖灭失,因此,一旦发生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保全证据公证来对网络证据进行固定,才有利于商标权利人保护白己的合法权利。当企业遭到商标侵权,取证不足造成维权难题并且耗时耗力等,可以通过网络公证证据手段随时随地对企业内外商务沟通的整个流程及如公司核心的知识产权关键数据等证据进行实时保全。

  随着互联网对社会生活渗透的不断深入,互联网中的商标侵权类案件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当遭遇商标网络侵权,商标权利人针对商标侵权采取保全证据公证,固定网络侵权证据,已成为权利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重要手段之一。

  法庭上提交公证证据成胜诉关键

  天津某公司享有“AAA”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2010年曾被天津市工商局认定为天津著名商标。一段时间里,该公司发现,在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网页中出现了大量假冒该公司名称甚至商标的链接网站,给自己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利影响。于是,该公司向天津市泰达公证处申请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固定证据以便于日后的诉讼维权。后经公证员跟踪了解得知,法院判决该公司胜诉,要求被告在竞价排名栏目的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法庭采信公证证据认定侵权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均接受了百度网的竞价排名服务,这些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页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享有的 “AAA”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经公证的网页侵权内容作为主要证据,明确证明了被告的侵权事实行为,为原告维护自身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更有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了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意味着包括电了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微博、微信等都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很多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公证成为当事人向法庭出示的主要证据。

  公证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便捷手段

  鉴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多变,网络中的侵权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或删除。因此,在商标权利人遭遇商标网络侵权时,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公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与传统证据相比,网络证据存在于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上,看不见,摸不着,极易遭到破坏,有可能瞬问就被修改、转移或掩盖灭失,因此,一旦发生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保全证据公证来对网络证据进行固定,才有利于商标权利人保护白己的合法权利。

  当企业遭到商标侵权,取证不足造成维权难题并且耗时耗力等,可以通过网络公证证据手段随时随地对企业内外商务沟通的整个流程及如公司核心的知识产权关键数据等证据进行实时保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权利人举证难,近年来,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申请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逐年增多,电子数据保全公证成为了一个全新且便捷的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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