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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案例

2017-12-29 09:26:29   来源: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2001年10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对外经贸部公布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投资形式

  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设立,不得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

  2、经营范围

  1)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2)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3)收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4)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5)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中方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3、申请设立基本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3)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是具有不低于30万美圆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4)需事先获得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办理公司设立事项。

  4、主要法律依据

  2001年10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对外经贸部公布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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