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设立条件及设立流程
2018-03-15 19:39:05 来源:web
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你对信托公司设立条件及设立流程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信托公司设立条件及设立流程的知识,欢迎阅读。2.1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2.2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设立流程如下,。小编在上述文章中,针对信托公司设立条件及设立流程作了详细解说。
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你对信托公司设立条件及设立流程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信托公司设立条件及设立流程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信托业概述
信托业作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十一五”以来,随着监管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居民理财需求的不断扩大,信托业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但目前全国仅有六十多家信托公司,远远无法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信托投资市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及财富的增长,居民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也迅速增加。信托公司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相比其它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范围最为广泛,投资方式最为灵活,拥有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信托业将进一步迎来巨大发展空间。
中国经济持续的快速发展,使社会财富急剧增长,从而造就了巨大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信托市场。中国现代信托业虽然已经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对其存在的功能和价值,认识上一直存在模糊之处,为了加强监管,保障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监管部门根据信托业务发展的需要,陆续制订、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信托公司依法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例如2001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信托法》,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确立了规范的信托制度。信托与其他金融方式和工具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独有的破产隔离功能。一项财产一经成为信托财产,该财产就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通过财产权利的分割和重构,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需求的个性化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信托能够在中长期财产转移和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中国信托业已成功地化解了累积20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充实了资本,改进了管理,重新集合起一支专业队伍,为社会提供信托服务。在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信托公司是唯一可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信托在实现其管理财产的过程中,由于具有设立方式多样性、信托财产多元化、信托目的灵活性、信托受益权组合多样性等特征,无论是投资范围,还是在资金运用方式上,均具有明显优势。
二、设立条件
2.1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2.2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股东资格
3.1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2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3.3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3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四、设立流程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设立流程如下:
4.1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4.2筹建信托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4.3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4.4信托公司开业,应由筹备组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4.5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信托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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