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流程是怎样的?
2018-03-06 13:00:11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与自然人一样,合伙企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同样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或因合伙人资质原因,或因法定原因,或因司法部门强制性原因而进入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阶段。解散是企业具备了死亡的前提条件,解散后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如同自然人死亡后举行葬礼,进行遗产处理和相关事务的清理,这样合伙企业才能从法律意义上丧失主体资格,从社会主体中消亡。如何在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阶段做好相应的工作,确保合伙企业能够顺利结束其经营周期也是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应当关注和了解的。
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社会的一种潮流,越来越多人投入了创业的大潮。在创业过程中,公司已经不是创业者唯一和首选的合作模式,合伙以其特有的灵活性逐渐成为创业者常用的一种合作模式。与自然人一样,合伙企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同样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或因合伙人资质原因,或因法定原因,或因司法部门强制性原因而进入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阶段。解散是企业具备了“死亡”的前提条件,解散后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如同自然人死亡后举行“葬礼”,进行遗产处理和相关事务的清理,这样合伙企业才能从法律意义上丧失主体资格,从社会主体中消亡。如何在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阶段做好相应的工作,确保合伙企业能够顺利结束其经营周期也是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应当关注和了解的。
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的基础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按照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相应的内外部程序,履行清理债权债务、通知债权人、注销等程序。
一、解散事由解散是合伙企业最终消亡的前提,是清算的起点,也可算作清算的前置程序。广义的解散包括宣告破产,破产也是合伙企业消亡的方式之一,而狭义的解散则是排除了宣告破产这一方式。《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合伙人可以通过事先设定解散事由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等方式主动选择结束合伙企业,也可能因为特定的原因被动解散。需要注意的是,对解散事由的规定一定要结合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合伙人可能在合伙协议中设定了特定的合作企业的解散事由。
二、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清算人有如下几种产生的方式:
(一)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二)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三)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债权申报(一)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四、清偿顺序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支付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三)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五、清算报告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六、注销登记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七、终止之后债务的问题(一)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法律责任鉴于《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合伙企业在进行前述解散、清算、注销工作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操作和执行,否则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
(一)清算人的法律责任
1、清算人未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2、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人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其他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相关事宜的过程中,合伙企业及清算人应当提前与当地的工商部门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因每个地方的工商部门在处理登记或注销等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要求,在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及当地工商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合法合规地解散、清算、注销该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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