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全流程指引
2018-02-03 13:00:16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而实践操作中,工商部门内部登记资料中仍有股东出资额信息,工商部门亦根据此类登记信息办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需要确认出质人的股东身份及其持股比例;同时,需要确认拟质押股权状况,即出质人所持股权是否已设定质押、是否存在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工商登记部门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时,所需文件清单一般会包括股东名册;这份股东名册,一般是由目标公司以表格方式出具,加盖目标公司公章。股东名册一般是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特别是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工商部门只有发起人信息,并无企业现存有效股东信息,因此,工商部门办理此类股权质押时,均以目标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为准。
1、查询目标公司股权登记状况,确认出质人股东权利及持股状况
(1)首先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进行公司股东名册的初步查询,然后再前往目标公司所在工商部门进行档案查询。
备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已非登记必要事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只能查询到股东名册,而无法反映股东具体出资额和持股比例。而实践操作中,工商部门内部登记资料中仍有股东出资额信息,工商部门亦根据此类登记信息办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因此,应通过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确认出质人股东权利及持股状况。
(2)需要确认出质人的股东身份及其持股比例;同时,需要确认拟质押股权状况,即出质人所持股权是否已设定质押、是否存在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
备注: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查封的财产不得用于抵押;同理,已经被司法冻结或者被限制权利的股权,不得用以质押,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2、审查目标公司章程,排除股权质押限制
(1)审查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于股权质押的条款,是否对股权质押有特殊程序要求或限制,确保股权质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审查章程中记载的股东状况,包括股东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缴纳情况、出资比例等。
备注:尚未实际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同样可以办理股权质押。
(3)结合目标公司的企业性质,着重审查质押股权的性质,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有限制性规定的股权。
3、审查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东出资证明
(1)一般而言,目标公司应备存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为了确定出质人的股权状况,应对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及其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进行审查。
(2)通常而言,工商登记部门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时,所需文件清单一般会包括“股东名册”;这份股东名册,一般是由目标公司以表格方式出具,加盖目标公司公章。
(3)股东名册一般是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特别是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工商部门只有发起人信息,并无企业现存有效股东信息,因此,工商部门办理此类股权质押时,均以目标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为准。
4、要求目标公司就股权质押事项出具股东会决议
(1)虽然理论上对股权质押是否需要出具股东会决议仍存争议,但我们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对外出质,无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无需提供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因为股权质押不会影响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造成行使障碍。因此,股东会决议并非股权质押必备文件。
(2)虽然股权质押对股东会决议并无强制要求,但为避免不必要之纷争,且为未来实现质权做好充分准备,我们建议在办理股权质押时,尽可能取得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5、质押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6、为了股权质押顺利设定及股权质权的最终实现,质押双方应在股权质押协议中明确约定质押标的、质押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
步骤四、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7、企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股权质押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备注:A、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修改后的股权质押合同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B、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C、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8、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目前股权出质登记办理单位就两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地各级工商部门。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其他股权则由各地各级工商部门办理。
9、如果目标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则必须先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办理股权质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