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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登记条件、材料与流程

2018-01-02 16:43:58   来源: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   

颁发登记证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设立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设立登记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设立或不批准设立的决定,这一期间,。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设立登记,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决定书。1.基金会设立发起人接到登记批准通知书后,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领证手续。2.基金会应及时填报印章备案表、银行帐号备案表,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3.基金会应随时将税务登记、财政登记、代码标识证书以及编辑出版刊物等办理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基金会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6)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三、基金会设立登记办理程序、期限

  (1)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设立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设立登记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基金会设立登记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设立或不批准设立的决定,这一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设立登记,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决定书。

  五、有关手续及事宜

  1.基金会设立发起人接到登记批准通知书后,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领证手续。基金会管理处有关人员负责接待,宣讲有关法规和注意事项,做好发证工作。

  2.基金会应及时填报印章备案表、银行帐号备案表,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基金会应随时将税务登记、财政登记、代码标识证书以及编辑出版刊物等办理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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