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
2018-03-15 18:52:02 来源:web
上海注册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条款分类】除外。【制作要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实务当中,股东可以自身情况需要。第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照该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公司净资产值对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予以收购,同时有多个股东提出收购的,以股东间竞价方式进行。第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按照该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公司净资产值,对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予以补偿。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比例,按照公司股东现有持股比例分配给现有各公司股东。
上海注册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
【条款分类】除外
【制作要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实务当中,股东可以自身情况需要。活约定。
【条款范例】
(允许继承的写法)第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限制继承、股东收购的写法)第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照该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公司净资产值对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予以收购,同时有多个股东提出收购的,以股东间竞价方式进行。
(禁止继承、重新分配股权的写法)第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按照该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公司净资产值,对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予以补偿。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比例,按照公司股东现有持股比例分配给现有各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