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司法:原来公司章程这么有用,连股东都怕它!
2018-03-06 08:30:27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从上述条款可见,公司章程可以改变股权本身对应的表决权,例如上述举例,在公司章程里就可约定A出资30%但是占70%的表决权,这样就有可能达到出资少的股东却实际控制公司,这种约定一般是给优势地位的股东的特权,在实践中常见的是地方龙头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招商引资、合作开发,与其它企业成立的项目公司作出类似约定。有上述分析可见,公司的股权与股东表决权在公司章程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等同,在公司章程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两者就不是一个概念,可见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它可以改变很多常规法律现象,所以希望在公司经营中好好运用章程,最大化的预防以及解决公司股东内部之间形成的法律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指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基数,各个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比例,一般情况下股东的股权是与其表决权、利润分配等权利一一对应的,比如《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比如A与B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占30%的股份,B占70%的股份,那么正常情况下A就享有了以上条款的所有权利,因为A的股份表决权已经超过了股份的三分之二。
但是,法律上也有特殊规定,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条款可见,公司章程可以改变股权本身对应的表决权,例如上述举例,在公司章程里就可约定A出资30%但是占70%的表决权,这样就有可能达到出资少的股东却实际控制公司,这种约定一般是给优势地位的股东的特权,在实践中常见的是地方龙头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招商引资、合作开发,与其它企业成立的项目公司作出类似约定。
有上述分析可见,公司的股权与股东表决权在公司章程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等同,在公司章程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两者就不是一个概念,可见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它可以改变很多常规法律现象,所以希望在公司经营中好好运用章程,最大化的预防以及解决公司股东内部之间形成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