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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随意定“注册资本”当心利息无法扣除!

2018-02-05 08:30:06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很多企业在注册登记时,总以为反正不需要实缴资本,注册资本高一点无所谓,而且注册资本金额大还能够显得公司有势力,熟不知,随意的注册资本背后却存隐藏着无法扣除的费用。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投入的资本,认缴时账务不作处理,实际投入时记入实收资本科目。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如参照国际惯例,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

  这样一来,很多企业在注册登记时,总以为反正不需要实缴资本,注册资本高一点无所谓,而且注册资本金额大还能够显得公司有势力,熟不知,随意的“注册资本”背后却存隐藏着无法扣除的费用。

  今天就来跟大家探讨一下这,“注册资本”背后的利息税前扣除,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业务案例

  明峰集团公司准备投资新建一机械制造企业,2016年1月在办理注册登记,2016年2月缴纳了第一期注册资本,以下是公司注册及资金需求的基本情况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嘉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分5年认缴)

  股东出资:明峰集团出资占比70%(7000万元)、张三出资占比30%(3000万元)

  2017年3公司从银行融资1亿元,从关联单位借支1亿元。

  一、印花税缴纳与核算解析

  (一)注册资本账务核算

  1、2016年1月登记成立时

  不作账务处理

  2、2016年2月收到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2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明峰集团 1400万元

  —张三 600万元

  (二)印花税缴纳账务核算

  1、2016年1月登记成立时

  不缴纳

  2、2016年2月收到投资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1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元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投入的资本,认缴时账务不作处理,实际投入时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也就是说,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二、融资利息税前扣除解析

  假设嘉诚公司的股东,认缴了第一期的出资2000万元以后,再也没有认缴出资,公司经营所需要资金全部从银行融资,融资1亿元。

  那么,从银行融资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即嘉诚公司从银行融资的1亿元中的0.8亿元(即应缴资本1亿元与实缴资本0.2亿元之间的差额)应计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运用时,应考虑每期应缴的金额)。

  当然,由于实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与认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的基数是不一样的。所在具体操作时,各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需要纳税人与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或进一步关注新政策的出台。

  三、关联方利息税前扣除解析

  假设嘉诚公司的股东,认缴了第一期的出资2000万元以后,再也没有认缴出资,公司经营所需要资金全部从关联方企业借支,借支1亿元。

  如此这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嘉诚公司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2:1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当然,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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