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注册公司
2018-03-24 11:40:36 来源:web
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在立法制度设计上的实质性差异,远大于大陆法上的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差异.不同类型公司的差异界定,对于立法的反馈意义在于,只有正确界定不同类型公司之间的实质性差异,才能更好地制定出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调整.据此反观大陆法系上的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分类,虽然两类公司在形式上有诸多明显的麦异,但实质性差异并不明显,所以大陆法系各国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立法规则的区别,始终不具有实质性价值.审大的弊端在于,以我国为例,在股份公司内部,不同的股份公司比如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在公众性程度上存在质的差异,却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之间具有更实质的相通性,却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这肯定会产生严重的弊端,比如导致公司法制实现中的异化.这些弊端不独存在于我国,在其他大陆国家同样存在。
对于与公司注册相关的法律,各个国家与不同的规定。两大法系及各国的法律传统和立法理念上的差异,形成了各自的实质精神相通,但形式有别的公司注册概念体系.公司注册概念并不统一,各种注册成公司形式在具体内涵与外延上的差别不容忽视, 切忌对小何法系、不同国家公司法上的一系列概念简单对号入座,否则,难免似是而非甚至张冠李戴.
总结以上概念体系,本书有两点评论:
1、在理念上,英美法关于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的基本分类,比之大陆法系关于有限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基本分类,具有特别的制度价值,其理念精神值得大陆法系及我国立法借鉴差.这一判断的理由有二:
(1)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的分类暗合了中小公司与大型公司的分类,满足了不同投资者选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制度需求.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在经济规模上的显著差异客观存在,企司在经济规模上的差异虽然具有相对性.伯存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企业法上,对礻不同经济规模的企业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已经成为企业立法的一个基本理念,而只近年来英关法国家的企业立法突出了"think small first" (小公司立法第一位考虑)的理念,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繁荣发展.英美法关于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的分类及立法,与与这一理念不谋而合。但大陆法系关于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分类,与这一理念的契合性上还存在不小的偏差.
(2)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在立法制度设计上的实质性差异,远大于大陆法上的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差异.不同类型公司的差异界定,对于立法的反馈意义在于,只有正确界定不同类型公司之间的实质性差异,才能更好地制定出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调整.据此反观大陆法系上的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分类,虽然两类公司在形式上有诸多明显的麦异,但实质性差异并不明显,所以大陆法系各国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立法规则的区别,始终不具有实质性价值.审大的弊端在于,以我国为例,在股份公司内部,不同的股份公司比如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在公众性程度上存在质的差异,却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之间具有更实质的相通性,却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这肯定会产生严重的弊端,比如导致公司法制实现中的异化.这些弊端不独存在于我国,在其他大陆国家同样存在。有鉴于此,2005年日本制定的《公司法典》干脆取消了有限公司,并将其并入股份公司,而后按照公司规模大小与公开性程度的不同,对股份公司进行再分类,并适用的法律规则,比如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就有很大的区别.比较之下,应当肯定英美法关于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的基本分类更好地抓住了不同公司间的实质差异,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法律规则在差异性立法方面也更加科学.
2、在技术上,可以对以上概念的关系作一个基本的对比总结.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使对比更有针对性、有意义,下文主要讨论两大法系的主要公司注册的类型,即大陆法上的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英美法上的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两大法系非典型的公司类型不列入讨论范围.
(1)大陆法的有限公司(德文Gesellschaft mit beschrinkter Haftung,简写"GmbzbH",法文 laSociete a reponsabilie limitee,英文 limited company,日文“有限会社”),在外延上和实质特征上类似于英国法的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和美国法的close corporation P.英国法的private company与美国法的close corporation的实质特征相通,在外延上稍有差异卓:自订者还包括无限公司,后者没有无限公司的概念.
(2)大陆法的股份公司(德文Aktiongesellschaft,简写"AG",法文 la societe anonyme, 英文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日文"株式会社"),与英国普通法上的股份的有旨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不是一回事,其实质特征与英国法的public company limmited byshares和美国法的public corporation相通.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listing corporatiation)是以上三个概念共同的下位概念.
(3)从概念的对应关系而言,英美法的封闭公司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的有限公司加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公众公司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的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同时,英美法的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二者之间的界限有模糊性,但大陆法上的有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存在明显的形式区别.
基于以上分析,尽管我国注册公司立法并不采用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的概念,但为了叙述的便利和概念的精确考虑,下文将大量使用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的概念,在使用这些概念时,如无特别声明,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分别大致对应我国的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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