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连锁门店最终审核阶段的提交材
2018-03-21 15:13:19 来源:web
在上海市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连锁门店的,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请人材料和《上海市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上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在上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连锁门店的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可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申请人在最终审核阶段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者《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公安部门出具的新《信息安全合格证》;
3、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4、“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的报告。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筹建阶段所产生的材料、申请人在最终审核阶段提交的材料、《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表》和《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勘测表》上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区县文化行政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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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连锁门店的,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内(10天公示期除外)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请人材料和《上海市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上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区县文化行政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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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连锁门店,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与要求: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实际使用面积、且为完整一间的营业场地,场地层高不低于2.7米,计算机单机占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四)营业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入口;
(五)有不少于60台附属设备完善、能同时上网的计算机,上网速率每60台不低于1兆;
(六)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场所内的客户机必须以局域网方式通过代理服务器接入互联网;
(七)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八)安装规定的计算机经营管理软件;
(九)有为上网消费者提供网上信息下载服务的专用计算机;
(十)有对营业场地进行监控的摄录像设备;
(十一)有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应3名以上;
(十二)有完备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上网人员登记、营业场地巡查等制度;
(十三)不得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四)符合文化部和市文广局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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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连锁门店,需依据以下法律中的规定: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
(二)《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
(三)《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
(四)《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 16-2002)的通知》〔文教科发(2002)53号〕;
(五)《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文市发(20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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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连锁门店,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及原件:
(一)申请筹建需申报的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其中,属申请者所有的,应当提交产权证书;属租赁使用的,应当提交租赁意向书、出租人的产权证书;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最终审核需申报的材料:
1、申请筹建时所提交的材料;
2、《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
3、《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审核表》;
4、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5、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6、《上海市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申报表》;
7、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接入证明;
8、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及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9、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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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音像制品零售或出租公司的审批,需根据以下规定:
(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令第40号)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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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音像制品零售或出租公司,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市文广影视局统一制作的“申请表”,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四)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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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音像制品批发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文广影视局统一制作的《申请表》,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事项(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五)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六)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组织机构的材料(原件1份)(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24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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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信息网络音像制品经营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与要求如下:
(一)市文广影视局统一制作的“申请表”,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事项(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五)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六)单位组织机构的材料(原件1份);
(七)单位的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称、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等情况材料(原件1份)。
(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241号令)
(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令第40号)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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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公司需满足以下要求与条件:
(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241号令)
(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令第40号)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四)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经营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七)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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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公司,需要提交审核的材料包括:
(一)由市文广影视局统一制作的“申请表”,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事项(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数额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五)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六)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配送手段、配送管理制度和连锁门店、柜台发展规划的材料(原件1份);
(七)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经文化部批准的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来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除提供以上(一)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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