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8-03-18 20:00:18 来源:web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上海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上海市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依法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成立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由上海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政府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现就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上海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上海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上海市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依法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工作机制
成立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上海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政府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负责推进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上海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认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出具审查意见并实施备案管理等。
三、设立备案
以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名称中加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上海市金融办对依法设立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区县政府负责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预备案管理。
四、企业结汇
上海本市在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试点“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境外投资者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为“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可申请投资额度结汇,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后,可申请资本金结汇,投资于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该部门出资不改变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占该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的比例,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管理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向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上市前,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
六、政策支持
上海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为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七、试点区域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在有条件的区县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现在浦东新区施行,条件成熟后,在其他区县逐步开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