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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2018-03-15 16:33:59   来源:web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国家阶段要求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以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也可以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9条经过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查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在书面进入声明中确认其希望专利局依据的审查文本。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国家阶段要求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以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也可以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9条经过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

  一、实质审查原则

  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申请的形式或内容,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上述规定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冲突的,以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二)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

  二、实质审查依据文本的确认

  (一)申请人的请求

  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在书面进入声明中确认其希望专利局依据的审查文本。

  国际申请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应当按申请人的请求,依据其在书面声明中确认的文本以及随后提交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文本进行。

  (二)审查依据的文本

  作为实质审查基础的文本可能包括

  1、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

  2、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3、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中文译文。

  4、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作为审查基础的文本以审查基础声明中指明的为准。审查基础声明包括 进入国家阶段时在“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PCT/CN501表)规定栏目中的指明,以及进入国家阶段之后单独提交国际阶段修改译文或国家阶段修改时在规定表格(PCT/CN521表)中的指明。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

  对于国际阶段的修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未指明作为审查基础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不作为实质审查的基础。

  此外,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三)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

  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实质审查,一般不需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法律依据。

  对于国际申请,专利法所说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三、实质审查中的检索

  (一)一般原则

  对于进入国家阶段实质审查的国际申请,一般应当作全面检索。

  (二)节约原则

  从节约原则上考虑,审查员应当参考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所提供的信息。但是需要注意,申请人要求作为审查依据的文本与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所依据的文本是否一致。

  申请人要求作为审查依据的文本,其要求保护的主题已经在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所依据的文本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的,审查中则不能简单地使用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而需要对检索结果重新判断,并根据需要作出补充检索。

  国际检索报告中所列出的对比文件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引入的对比文件足以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则无需对该专利申请做进一步的检索。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检索报告中所列出的P类和E类对比文件与中国国家阶段实质审查的检索报告中所列出的P类和E类对比文件的含义不同。在国际检索报告中,“P”表示公布日先于国际申请日但迟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的文件,“E”表示在国际申请日的当天或之后公布的在先申请或专利。

  四、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对于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列出、但没有被国际初步审查意见考虑的某些已公布的文件和非书面公开,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对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时应予考虑。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列出的非书面公开是指 在国际申请的申请日或者有效的优先权日之前,通过口头公开、使用、展览或者其他非书面方式向公众公开,而且这种非书面公开的日期记载在与国际申请的申请日或者有效的优先权日同日或者在其之后公众可以得到的书面公开之中。这种非书面公开在国际初步审查阶段不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已经引导指定国注意这种非书面公开。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列出的某些已公布的文件是指 在国际申请的申请日或者有效的优先权日之前提出申请、并且是在该日期之后或与该日期同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或者要求享有一项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在先申请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公布文件。这类已公布的申请或者专利在国际初步审查阶段不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已经引导指定国注意这类申请或者专利。

  对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分别适用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五、单一性的审查

  审查员应当注意,在申请人提出的作为审查基础的申请文件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存在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发明。

  对于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发明,需要核实以下内容

  (一)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发明中是否包含了在国际阶段由于申请人没有应审查员要求缴纳因缺乏单一性所需的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而导致未做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的发明。

  (二))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发明是否包含了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缴纳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而表示放弃的发明(例如申请人在国际阶段选择对某些权利要求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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