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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这样计算!

2018-02-27 15:30:17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的股份不低于30%的规定条件,所以王某获得的A企业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可以适用股票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规定月份数。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汇总如下图:

  

  计税公式: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

  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有条件哦

  (一)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三)被激励对象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的,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

  案例1:A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持有B企业50%的股份,B企业持有C企业30%的股份;甲企业也是一家上市公司,持有乙企业40%股份,乙企业持有C企业50%的股份。C企业高管王某2013年5月1日取得授予的A公司股票期权10000股,每股施权价5元,约定两年后行权。王某还于2014年1月5日取得公司授予A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10000股,登记日股票市价9元,取得时支付资金30000元,锁定期一年,锁定期满后一次解锁。另外,王某于2013年6月1日取得甲公司10000股的股票增值权,当日股票收盘价8元,约定股票增值期为两年,2015年6月1日,当日甲公司股票市场价每股10元。王某获得企业给付股票增值权现金10000×(10-8)=20000(元),王某该月还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扣除五险一金后)。

  用图表示案例:

  

  分析:由于A企业间接控制C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0%×30%=30%(A公司因持有一级子公司B企业的股份超过50%,所以按100%计算)。符合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的股份不低于30%的规定条件,所以王某获得的A企业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可以适用股票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甲公司间接控制C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50%=20%,不符合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的股份不低于30%的条件,王某在2013年6月1日取得的股票增值权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与股票增值权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0-3500)×25%-1005=5120(元)。

  假设符合个税优惠条件的条件下

  此两项收入应缴纳个税[(8000-3500)×10%-105]+[(20000÷12×10%-105)×12]=1085(元),税负少了,可见股权激励的个税优惠政策很给力。

  限制性股票案例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员工将持有的股票期权提前转让的,以转让净收益应为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应纳税所得额,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案例2:接上例,王某按照约定于2015年5月1日行使股票期权,该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15元

  王某股票期权行权时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5-5)×10000=100000(元)。

  王某获得的A公司限制性股票于2015年1月5日解禁,解禁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15元

  解禁日王某限制性股票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9+15)÷2×10000-30000×(10000÷10000)=90000(元)。

  股权激励税款的计算

  一、一次行权税款的计算。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二、一年中多次行权的税款计算。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案例3:接上例,王某持有的A公司限制性股票于2015年1月5日解禁时,属于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第一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0÷12×20%-555)×12=11340(元)。

  王某持有的A公司股票期权于2015年5月1日行权时,属于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第二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0000÷12×25%-1005)×12-11340=2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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