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如何避税
2018-02-08 10:30:20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和个人税务问题,是国外非常重要的实践课题,但在国内由于税法规则粗放,税务部门行政权宽泛且缺乏司法审查的制约,使得目前购买保险并不能非常明显的取得避税效果,顶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项,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以及@雷磊所提到的,由于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所以不受《继承法》第33条的限制,受益人无须承担身故者遗留的债务和税务。不过最近有很多消息称将在部分地区试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这种产品的保险费可以在税前列支,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篇图,也指的不是遗产税,而主要是想突出“保险金形式留下的财产具有排他性。”
这个,要说起来的话,是个很大的话题,所以,我用最简单的方式来回答。
以下讲的,包括了避税和避债。
《公司法》规定: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了业主的私有财产。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资金账户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继承法》第33条规定:遗产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债权>继承权)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收益权>债权)
是的,有朋友提醒说“用台湾的来说恐有不妥,因为咱们大陆和咱们台湾的保险还是不太一样的。”
确实是的,最大的区别在于:目前咱们大陆还没有开征遗产税……
2、作者:王明知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买保险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保险公司收到你的保费后,要向国家缴纳增值税,这个税是谁出的?不是做为客户的你,难道是股东大发慈悲替你上税?
你这一段有问题。没有几个律师愿意花时间去研究保险受益人与继承法之间的关系。
3、作者:张俊杰
保险和个人税务问题,是国外非常重要的实践课题,但在国内由于税法规则粗放,税务部门行政权宽泛且缺乏司法审查的制约,使得目前购买保险并不能非常明显的取得避税效果(特别是针对投保人的个人税务方面),顶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项,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以及@雷磊所提到的,由于保险金(特别是指定了收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所以不受《继承法》第33条的限制,受益人无须承担身故者遗留的债务和税务。此外的避税效果,并未在我个人的实践中有明显体现。至于遗产税,由于目前国内尚未征收,只能是部分销售中存在的噱头,而不是实际案例。
不过最近有很多消息称将在部分地区试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这种产品的保险费可以在税前列支,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的案例可能要看上海这些试点城市最终推出的条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