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强制执行,公司其他股东应当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2017-12-27 16:24:16 来源: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
股权被强制执行,公司其他股东应当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一系列新的制度出现,如股东在同等夺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等,都对股权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决定以拍卖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价时,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股权价值并通知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以拍卖方式变价的,应当以评估价格购买该股权。勻卖成交后,公司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以成交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被强制执行,公司其他股东应当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股权可以执行以来,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股权进行强制转让已经成为较为有效的措施之一。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股权执行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股权的价值确定、转让方式等等都相对难以操作。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一系列新的制度出现,如股东在同等夺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等,都对股权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采取在拍卖现场由有优先购买权人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权的方式来保护优先购买权。《拍卖规定》第14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16条规定: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上述规定的优点在于具体明确,易于操作,更能够统一法院在执行拍卖时保护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程序。然而,其缺点在于显然未考虑到参与拍卖者的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又称交易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各种利益和好处。许多拍卖者不远万里来到拍卖现场,难道就只是为了确定一个最终成交价格,以便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吗?这种要求参与竞买者“为他人作嫁衣裳”的行为显然过分强调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忽视了参与竞买者的权利。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决定以拍卖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价时,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股权价值并通知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以拍卖方式变价的,应当以评估价格购买该股权。同时,公司其他股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拍卖方式对股权变价。拍卖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司其他股东参加。勻卖成交后,公司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以成交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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